关于2021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索引号:SY6887514340202100059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 发文字号:长人社〔2021〕23号
  • 发布日期:2021-06-07

 

 

 

 

 

 

 

 

长人社〔20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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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

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

 

新泾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1号)、《关于2021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15号)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社局制定的<长宁区征地养老人员区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2017〕29号)的精神,经区政府同意,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1. 征地养老人员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 按本人2020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生活费为基数,每月增加3%。

3. 2020年底男满65周岁(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满60周岁(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4. 2020年男到达65周岁(1955年1月1日至1955年12月31日出生)、女到达60周岁(1960年1月1日至1960年12月31日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额外增加180元。

5. 2020年到达70周岁(1950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出生)、75周岁(1945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和80周岁(1940年1月1日至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额外增加20元。

二、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按原经费支付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生活费按本通知规定调整。

 

 

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2021年6月4日

 

 

 

 

 

 

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6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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