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扶持政策
(一)扶持标准
1、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 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资助 2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 1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
【申报条件】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入围的单位和个人。
2、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资助 1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资助 5万元。
【申报条件】获得“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入围的单位和个人。
3、对获“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申报条件】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的单位。
4、对于首次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扩项或再认证每次给予10万元的支持。
【申报条件】获得上海品牌国际认证联盟内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上海品牌”认证证书。
5、对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扩项或再认证每次给予5万元的支持。
【申报条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的绿色产品认证证书。
6、对获得ISO9000、 14000、 18000、 22000、 HACCP、测量等管理体系认证或有机产品等自愿性产品认证的单位,每完成一个认证,给予一次性支持1万元。
【申报条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的ISO9000、14000、18000、22000、HACCP等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有机产品等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7、对获批“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于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支持5万元。
【申报条件】经国家相关部委局批准的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
8、一次性支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获评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获评上海市级的给予50万元。
【申报条件】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市场监管局批准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
9、对获批“市级质量教育基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
【申报条件】经市市场监管局、市教委批准的市级质量教育基地。
10、对获批“全国质量品牌示范区”的园区,给予一次性支持100万元;对获批“上海市质量品牌示范区”的园区,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
【申报条件】当年度获评“全国质量品牌示范区”、“上海市质量品牌示范区”、“国家级公共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示范区”的。
11、对获批“国家级公共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示范区”的园区,给予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申报条件】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的“国家级公共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示范区”。
12、对获得“首席质量官”任职资格且被单位聘任的个人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支持。
【申报条件】获“首席质量官”培训证书,并持有所在单位聘书。
(二)申报材料
(1)质量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相关证书、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首席质量官”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本人单位人事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4)信用证明。
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他材料各一份,加盖公章。
二、 标准化扶持政策
(一)扶持标准
1、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申报条件】获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授予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
2、对被评定为“上海标准”标识的标准项目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申报条件】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要求,经上海标准评价委员会综合评定,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上品”标志,并颁发“上海标准”标识证书的标准项目单位。
3、一次性支持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单位。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优秀的30万元、合格的20万元;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优秀的15万元、合格的10万元。
【申报条件】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已通过验收的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95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合格。
4、对在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制定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并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申报条件】制定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在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且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
5、一次性支持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的秘书处单位6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SC)的秘书处单位40万元、工作组(WG)秘书处单位20万元;一次性支持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3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20万元、工作组秘书处的单位1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承担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15万元。
【申报条件】政策期限内,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承担的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的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的秘书处、工作组(WG)秘书的单位;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承担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由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承担的标准化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
6、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牵头单位80万元、非牵头单位30万元;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20万元(强制性国家标准30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2万元。参与等同采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按对应制定标准支持金额的30%给予支持。
参与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按对应制定标准支持金额的20%给予支持。
【申报条件】标准已正式发布且发布或实施日期在政策期限内(在政策限期内被政府采信的团体标准除外,团体标准以政府采信日期为准)。
国际标准:经ISO/IEO或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国家标准: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发布的标准;行业标准: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地方标准: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发布的标准;团体标准:本市社会团体发布,已在本市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且被本市市、区两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信使用的标准。(对应标准文本中排序第一位的单位为第一起草单位,其余非第一起草单位。)
(二)申报材料
(1)标准化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相关文件、资料、证书复印件:
①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以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②“上海标准”标识项目:市市场监管局相关文件、公告以及“上海标准”标识证书的复印件;
③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相对应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批准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材料、示范试点项目计划任务书、示范试点项目验收材料(验收项目总结、专家验收意见、验收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④节能、环保、质量安全方面标准制定项目:正式标准文本;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相关技术文件(专利、市级相关部门证明)复印件;
⑤标准化技术组织项目:相对应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公告的复印件;
⑥标准制修订项目:正式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立项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公告。国际标准另需提供标准文本、立项材料等证明材料的中文译本和标准起草人与项目申请单位的在职情况说明,行业标准另需提供标准备案相关证明材料,团体标准另需提供本市市级或区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信使用该标准的行政文件复印件。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4)信用证明。
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他材料各二份,加盖公章。
三、 知识产权扶持政策
(一)对获评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30万和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评“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得其他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类奖项的单位,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
【申报条件】当年获评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或其他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类奖项。
【申报材料】
1. 知识产权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3. 获国家、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文件复印件;
4. 申请其他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类奖项匹配资助的,还需提供国家或市级资助资金到帐凭证;
(二)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按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申报条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证书为有效状态;申报时间为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之日起一年内;认证地址须包括长宁区地址。
【申报材料】
1. 知识产权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3. 已取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 认证费用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每件不超过3000元的资助。获得美国、欧洲(包括欧洲专利局或欧洲单国)、韩国和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不超过2万元资助;经实审,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最高5000元支持。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上海市版权示范单位,区级财政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对经认定的长宁区专利工作重点培育单位,给予支持资金10万元。
【申报条件】申请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资助申请人应为第一申请人;申请有效期为发明专利授权后一年内。申请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上海市版权示范单位区级资金匹配的,需当年度获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上海市版权示范单位;申请长宁区专利工作重点培育单位的,需成立满两年,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近三年年均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2%;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件及以上;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50%,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管理人员及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业务培训率达到60%;有较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专利工作管理机制完善,并有专人负责专利工作。
【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港澳台地区或国外专利资助的,还需提供: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或港澳地区专利证书复印件,台湾地区民间公证机构出具的台湾发明专利公证证明复印件,或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2)申请费、实审费和授权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3)市级资助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
4、申请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上海市版权示范单位区级资金匹配的,还需提供:
(1)获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文件复印件;
(2)市级资助资金到帐凭证;
5、申请长宁区专利工作重点培育单位资助的,还需提供:
(1)长宁区专利工作重点培育单位申请表;
(2)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以及近三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或研发费加计扣除相关证明材料(成立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份提交);
(3)知识产权清单,专利和商标证书复印件;
(4)专利和商标实施转化相关证明材料;
(5)上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总结、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
(6)知识产权工作宣传和培训相关证明材料;
(7)知识产权工作者、专利管理工程师等资助证书复印件;
(8)其他证明材料。
(四)对获评上海市知识产权评议试点项目、上海市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区级财政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对开展区级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的单位,经综合评价,可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获评长宁区专利导航项目的企业,区财政给予支持资金12万元。
【申报条件】申报长宁区专利导航项目的,需专利工作基础好(包括专业人才、配套经费等);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与示范企业、已通过验收的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长宁区专利工作重点培育企业、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单位予以优先考虑。申请长宁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的,需具备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的条件(包括专业人才、配套经费等);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与示范企业、已通过验收的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长宁区专利工作重点培育企业、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单位予以优先考虑。
【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长宁区专利导航项目的,还需提供长宁区专利导航项目申请表;
4、申请长宁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的,还需提供长宁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申请表。
(五)对于购买专利、商标保险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额50%的支持,同一企事业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贷款100万以内、100万(含)-500万、500万(含)-1000万、1000万(含)以上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5万元和10万的资金支持。
【申报条件】申请专利或商标保险保费资助的,需投保专利、商标没有发生商业纠纷;保险购买日为2021年5月8日(含)之后。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金支持的,用于质押登记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通过自有的专利或商标质押获得商业银行融资并已还清本息,质押登记及借贷手续完备;融资合同的借款人和出质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一致;质押登记和还本付息时间在2021年5月8日(含)之后。
【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专利或商标保险保费资助的,还需提供:
(1)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及明细复印件;
(2)专利或商标证书复印件。
4、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金支持的,还需提供: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通知书、法律状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2)银行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合同,已完成还本付息的证明文件。
(六)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区级财政给予1:1匹配资金支持。
【申报条件】当年度获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版权示范园区(基地)、
【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3、获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文件复印件;
4、市级资助资金到帐凭证。
(七)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园区,验收完成后,经考核,每年分别给予8万元和10万元资金支持。
【申报条件】获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园区,验收完成后,通过年度考核。
【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3、获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文件复印件;
4、园区考核合格相关证明文件。
(八)对取得知识产权工作者、专利管理工程师、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后,分别给予所在单位1000元/人、2500元/人、4000元/人的资助。
【申报条件】持证人获培训及获证时均在申请资助单位就职;获证日为2021年5月8日(含)之后。
【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工作者、专利管理工程师或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持证人与企业签订的一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5、抬头与申请资助单位名称一致的培训费用发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