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长宁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
2025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长宁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激励导向作用,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基础教育教师队伍,根据《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沪人社专〔2025〕170号)(以下简称“市评审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范围
在本区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等基础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基础教育机构”)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或教研员。
二、职称等级和名称
中小学教师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三、职称评聘方式
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依据本办法进行区级推荐;高级职称依据市评审办法进行评审;中级职称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区教育局依据本办法进行统一的专业水平评议;初级职称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各基础教育机构依据本办法自主开展聘任工作。
四、工作职责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教育局负责本区中小学教师职称的评聘办法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教育局共同确认申报人员资格,包括核准各基础教育机构的岗位设置空额及专技人员高级、中级、初级比例等;把控高评委组建中外区专家库的抽取是否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流程、环节、要求操作;会同区教育局审核破格申报、连续申报等特殊情况。
区教育局负责整体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依据长宁事业发展导向及教育强区的实际需要,评审出政治强、专业硬的高素质创新型专业化教师,并指导各基础教育机构开展好本单位初、中级职称考核聘任和高级职称(含正高级)考核推荐的工作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
各基础教育机构负责本单位初、中级职称考核聘任和高级职称(含正高级)考核推荐的工作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
五、评审组织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教育局根据市评审办法规定组建职称评审组织。
六、评价标准
本区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推荐标准、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参照市评审办法执行。
中级职称评价标准详见《长宁区中小学教师中级职务申报条件和评聘标准》(附件1),初级职称评价标准详见《长宁区中小学教师初级职务聘任条件和标准》(附件2)。
七、评聘程序
(一)正高级职称推荐程序
正高级职称推荐按照组织领导、个人申请、学校考核、区级推荐的基本程序进行。
1.组织领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教育局共同组建区正高级教师职称考核推荐小组,包括区正高级教师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区正高级教师推荐专家组,承担本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推荐工作。
2.个人申请。符合本市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条件的教师向本人所在单位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及申报承诺书。
3.学校考核。学校聘委会根据本单位的师德考核、职称推荐工作实施方案,对申报教师的师德素养、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研究能力,以及诚信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并对申报教师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作出书面审核意见。经考核后择优推荐,并将拟推荐人员的申报材料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正高级教师职称考核推荐小组。
4.区级推荐。区正高级教师职称考核推荐小组根据市评审办法的相关要求,审核申报教师是否符合申报的基本条件,并与专家组通过随堂听课、材料审阅、面试答辩等程序对学校推荐人选进行全面考核,并进行综合评议,在市评审办法规定的人员类型比例内择优推荐人选。拟推荐人选区级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正高级教师评委会办公室。
(二)高级职称评聘程序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教育局组建上海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长宁区),承担本区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高级职称按照个人申请、学校考核、资格审核、专家评审、单位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其中个人申请、学校考核的程序与正高级职称推荐程序一致。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市评审办法规定审核申报教师的资格和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教育局共同确认高级教师申报资格。评委会根据市评审办法规定开展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各用人单位将取得职称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三)中级、初级职称聘任程序
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的聘任程序详见附件1、附件2。
八、工作纪律及监督管理
各级评审组织、基础教育机构和申报教师依据市评审办法规定,严格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教育局共同组建区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纪律监督委员会,负责教师职称评审的纪律监督工作,并由区纪检监察部门人员担任教师职称评聘监督员。
各基础教育机构组建教师职务聘任纪律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纪律监督小组”),并报区教育局备案。纪律监督小组由3至5人组成,应有负责纪检工作的支部委员、工会代表和教师代表参加,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1/3。纪律监督小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监督教师职称推荐工作的规范性。
九、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评聘。
附件:1.长宁区中小学教师中级职务申报条件和评聘标准
2.长宁区中小学教师初级职务聘任条件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