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教育局关于教师中级专技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
  • 索引号:SY0024383050202300089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教育
  • 发文字号:长教职改〔2023〕2号
  • 发布日期:2023-08-22

区教育系统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和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培养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和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根据《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规范本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沪人社专〔2017〕115号)、《关于规范有关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2017〕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长宁教育实际,对长宁区教师中级专技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聘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

1. 本区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学院、校外教育机构和社区学院中从事基础教育的在岗教师。

2. 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区基础教育教师岗位任教满一年及以上,按照教师中级专技职务的任职条件参加转岗评定。

二、评聘条件

(一)师德素养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当好学生引路人,做新时代“四有”好老师。

教师中级专技职务评聘工作实行违背师德一票否决制,教师师德由学校负责考核。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2008〕2号)、《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14〕4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规定,加强对教师师德师风的监察监督,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制订具体考核指标,形成由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师德定期考核制度,师德考核结果作为评聘的重要依据。

(二)教育教学能力

1.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较好地完成育德任务。

2.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教学素养和科学人文素养,立足课堂,完成规定的教学课时量,积极参与教学和评价改革,充分发挥学科育人功能,教育教学效果好。

(三)教育教学研究水平

1.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教育教学的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2. 在培养、指导其他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四)学历学位

1. 中学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2. 小学和幼儿园教师,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197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五)任职资历

1. 基本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累计满4年。

(2)具有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累计满2年。

(3)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证书。

(4)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初级职务任职累计满4年,其中教师岗位任教满1年。

任职资历计算截止至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当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属于当年评聘范围。

2. 任教学科(岗位)资历

申报学科须与目前任教学科(岗位)一致。

(六)考核要求

任现职期间学年度考核须合格及以上。

(七)班主任工作

1. 中小学教师一般应有担任4年及以上班主任的工作经历;具有硕士学位的,一般应有2年及以上班主任的工作经历;具有博士学位的,班主任工作经历不作为必备条件。

2. 担任大队辅导员、学生团委书记的经历可视作班主任经历。

3. 因学校原因,没有安排担任班主任工作的申报人员,应由学校聘任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于个人原因,未担任过班主任或班主任工作年限不符合规定年限的申报人员,学校不予报送。

(八)继续教育

完成规定的教师职务培训任务。

(九)破格评审

任职资历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或者学历未达到第(四)条规定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人员,在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任初级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推荐、区教育局审核通过,可以破格申报。资历破格的年限一般不超过1年。

1. 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

2. 获上海市教学大奖赛一、二等奖。

3. 教科研成果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于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

4. 主持过市级及以上教改实践项目或研究课题,或以前三署名作者申报的成果获市级二等奖及以上。

5. 申报德育学科者所带班级获市级及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或本人获市级及以上德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其中,第2至5项奖项或成果应与申报学科一致。

(十)支教政策

1. 任初级职务满3年,期间到外省市对口地区、本市乡村学校支教满1年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的教师,可申报教师中级专技职务。

2. 到外省市对口地区、本市乡村学校支教满1年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的教师,在当地开展培训、进行带教或开设公开示范课等,可视其具体开展工作的情况,折合成相应学分记入其本轮参加教师职务培训的学分。

(十一)连续申报

上一年度教师中级职务审核委员会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次年一般不得连续申报。如新的一年在教育教学业绩或成果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对学校或区域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推荐、区教育局审核通过,可以连续申报。

1. 获得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

2. 参加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评比,并获得奖项。

3. 正式出版或公开发表(含视作发表)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教科研成果,或相关教科研成果参加区级及以上评比,并获得奖项。

4. 申报德育学科者所带班级获区级及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或本人获区级及以上德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其中,第2至4项奖项或成果应与申报学科一致。

(十二)其他政策

任初级职务以来,有以下几类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1. 有班主任工作经历的;

2. 学年度考核优秀的;

3. 参加外省市对口地区、本市乡村学校支教满1年,且表现突出的;

4. 根据《长宁区教育系统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流动工作的实施意见》参加区域教师流动,且表现突出的;

5. 参加长宁教育综合改革重点项目,且成绩显著的;

6. 提交具有高质量学术水平的教科研成果。

三、评聘程序

1. 学校公布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中级职务空额数。

2. 申报人向学校聘任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详见当年申报材料目录)。有跨校申报意向的教师向本校及有相应学科岗位空额的学校提出跨校申报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后提交相关材料。

3. 学校聘任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并将申报材料公开展示5个工作日,跨校申报教师的申报材料应在双方学校公开展示。学校将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报送区职能部门。

4. 区职能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并提交学科评议组评议。

5. 区职能部门组织笔试、随堂听课。

6. 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议,评议结果报区教师中级职务审核委员会审定。

7. 区教师中级职务审核委员会作出审定意见并公示通过人员名单。

8.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聘任委员会根据有关要求做好聘任工作。跨校申报教师与接收跨校申报的学校建立人事关系,办理聘任手续,原则上聘期不少于3年。

四、实验系列、中职讲师系列职称评聘工作

1.评聘范围

(1)本区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学院、中职校、校外教育机构和社区学院的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四类学科从事实验技术或实验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本区中职校在岗教师。

2. 评聘条件

参照基础教育教师系列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长宁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长宁区关于开展2014年度教师中级职务聘任审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教职改〔2014〕4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最终解释权归长宁区教育局。

长宁区教育局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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