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统计局关于提请区政府印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的请示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统计局
  • 索引号:RE7300000-2020-9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统计
  • 发文字号:长统发〔2020〕4号
  • 发布日期:2020-03-24

区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沪府〔2020〕3号)精神,为全面查清本区人口数量、人口结构、区域分布和住房等基本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区人口与发展战略及政策体系,提高城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快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科学、准确、完整的基础数据。提请区政府印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请批准为荷。

 

附件:《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代拟稿)

 

 

 

上海市长宁区统计局

2020年3月24日

 

 

附件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

本区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沪府〔2020〕3号)要求,现就长宁区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以下简称“普查”)作如下通知:

一、普查目的

全面查清本区人口数量、人口结构、区域分布和住房等基本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区人口与发展战略及政策体系,提高城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快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科学、准确、完整的基础数据。  

二、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三、组织实施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长宁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区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长宁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要成立本地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作用,认真做好本区域内的人口普查工作。各居委会成立人口普查小组,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招聘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为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要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四、经费保障

本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区政府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做到按时拨付、确保到位。要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

五、具体要求

(一)严格依法普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组织和报道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和居委会作用,因地制宜,采用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宣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三)提高信息化水平。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探索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要加强部门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在本次人口普查中的应用,提高普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向普查机构提供部门行政资料,协调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数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部门和单位提供数据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四)强化工作监督。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对普查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对普查中违纪违法责任人,由普查机构依照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或者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并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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