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行政检查中的精准普法工作,推动行政机关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提升企业法治意识和合规经营能力,经长宁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领导同意,区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长宁区进一步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精准普法工作指引》文件,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长宁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二五九月二十三日
长宁区进一步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精准普法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行政检查中的精准普法工作,提升企业法治意识和合规经营能力,根据《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中办发〔2017〕3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24〕34号)精神,针对本区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在涉企行政检查过程中开展精准普法,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精准普法是指针对不同对象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采取适用于不同场景的措施和手段,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意识培养,以提高普法的实效性和社会价值。
第三条 精准普法工作主体为本区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将普法融入行政检查全链条,注重精准性、实效性和互动性,实现执法与普法深度融合。
第四条 精准普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性、精准性、实效性原则,确保普法内容与检查事项紧密结合。通过采取生动活泼、通俗易懂、受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方法,鼓励利用新技术新媒体和无障碍方式开展精准普法,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口头告知与解释;
(二)书面告知与说明;
(三)电子媒介推送与互动;
(四)学习培训;
(五)发放普法宣传资料;
(六)法治体检;
(七)其他方式。
第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落实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及时在政务平台、新闻媒体开展以案释法。
第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法律科技在精准普法工作中的运用,积极探索大数据对涉企行政检查开展分析梳理,结合分级分类执法开展精准普法,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施行重点普法。
第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精准普法工作培训,提高本系统本条线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和普法能力。精准普法工作的考核评估纳入本区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统一评估。
第二章 涉企行政检查前的普法准备
第八条 制定检查计划时同步编制普法方案,明确检查依据、重点领域、常见法律风险点及普法宣传重点。
第九条 通过政务平台、书面通知或短信等方式,提前告知企业检查事项、法律依据、时间安排及配合要求。
第十条 对重点行业、高风险企业,可开展法律风险评估,出具针对性普法建议,帮助企业预判合规风险。
第十一条 涉企行政检查人员应接受专项培训,提前掌握检查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执法流程及沟通技巧,确保普法内容准确、通俗易懂。
第三章 涉企行政检查中的精准普法
第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将精准普法融入行政检查全过程,实时向检查对象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重点解读与检查事项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做好答疑解惑,增强企业法律意识。
第十三条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要结合检查事项,向检查对象当场主动告知说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具体条文规定、违法行为的后果、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应当结合检查对象的行业特点,以检查对象的需求为导向,通过法治体检等方式提供精准普法服务。
第十五条 推行“检查+普法”一体化模式。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检查码”,并向检查对象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要求、程序,以及经营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内容。
第十六条 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对共性问题可以通过制定合规指引等方式,帮助经营主体理解和掌握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普法实效。
第四章 涉企行政检查后的常态普法
第十七条 完善企业沟通反馈机制,尊重企业陈述申辩权,对法律诉求及时回应,提供合法合规的解决路径建议。
第十八条 对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应明确问题清单、整改期限及法律依据,并附相关法规条文和典型案例解析。
第十九条 建立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数据分析识别高发风险领域,加强检查指导。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组织“回头看”检查。
第二十条 根据“检查码”应用情况、“检查码”评价等形成的涉企检查评估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精准性的普法。通过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及时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扩大普法辐射效应。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精准普法纳入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普法责任人员、重点领域和预期成效。
第二十二条 实施分级分类普法。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开展预防性普法,对存在违法记录的企业加强针对性指导,对高风险行业实施重点普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检查中应结合投诉举报线索,对企业开展针对性法律指导,指导其落实整改要求。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年度执法培训,重点提升法律解读、沟通协调和案例教学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执法检查。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精准普法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对成效突出的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保障行政执法专项经费,并将精准普法内容融入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典型案例汇编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畅通反馈渠道,收集企业对行政检查形式、内容的改进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指引由长宁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