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街道、新泾镇:
为加强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管理,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财办库〔2024〕269号),现结合长宁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本区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办库〔2024〕269号文的要求,加强新能源车辆使用需求分析,合理评估新能源车辆使用效益,积极推进落实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政策。
二、本区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预算单位)年度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应当达到公务用车采购总量的30%以上。同时鼓励和支持各部门根据各自需要进一步提升公务用车新能源车辆占比。
三、公务用车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100万以下的公务用车采购执行市政府采购平台框架协议,100万以上(含)的公务用车采购委托区采购中心招标采购。
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2025年1月6日
附件:财办库〔2024〕2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