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财政局关于对长宁区政府采购中心2024年度集中采购工作开展考核的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政府采购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质量与效率,根据市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各区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通知》(沪财采[2025]8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机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自2025年3月3日起,对长宁区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工作进行考核。
请按照考核范围和要求,对2024年度集中采购工作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于2025年3月24日前报送区财政局。请高度重视并安排专人负责配合,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项目资料(包括影像资料)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