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新泾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本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根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本区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机制的通知》(长府〔2018〕78号)以及市财政局相关工作要求,现将本区开展2025年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5年,区人大常委会将书面审议区政府关于2024年度本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2024年度本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区关于建立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机制的相关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和联动,共同按时完成2025年全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各项工作。
二、工作安排
(一)报告内容
2025年全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以各类国有资产2024年度数据及有关情况为编报基础,由综合报告和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专项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等四个专项报告组成。
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全区各类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综合报告的重点是: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负债等基本情况;贯彻落实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有关决议、决定及意见建议情况;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效果情况;存在问题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专项报告分别反映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相关资产报表和分析报告)。各类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的重点分别为:
1.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专项报告。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与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贯彻落实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有关决议、决定及意见建议情况,存在问题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举措;其他应当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与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贯彻落实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有关决议、决定及意见建议情况,存在问题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举措;其他应当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资产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贯彻落实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有关决议、决定及意见建议情况,存在问题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举措;其他应当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4.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贯彻落实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有关决议、决定及意见建议情况,存在问题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工作举措;其他应当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二)报送时间及要求
各单位应具体做好各专项报告数据统计及报送工作。其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资产年报)报送时间为2月21日,其他专项报告数据根据牵头编报部门要求确定报送时间。
1.全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由区财政局于5月10日前汇总完成。
2.全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报,于5月10日前完成。
3.全区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专项报告:由区国资委负责编报,于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区财政局。
4.全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由区国资委负责编报,于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区财政局。
5.全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由区财政局负责编报,于4月30日前完成。
6.全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由区规划资源局会同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区生态环境局等国有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各相关部门共同编报,并由区规划资源局负责汇总,于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区财政局。
三、做好2025年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相关工作
各区级相关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共同完成2025年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要求,配合做好人大专题调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等各项工作。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