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长宁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财务账核对等工作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 索引号:SY0024383560202400031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财务
  • 发文字号:长财〔2024〕29号
  • 发布日期:2024-11-15

各委、办、局、各街道、新泾镇:

为进一步落实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提升资产管理和治理能力水平,全面推进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长宁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长府办〔2018〕8号)等文件要求,决定自2024年11月份起提前开展度资产与财务账核对等工作,现将相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统计清点,梳理车辆、房屋等重要资产情况,做好提前2024年度资产与财务账核对工作。原则上12月1日起,暂停本年度资产处置事项,涉及机构改革单位应当在11月底前完成所有资产调整程序。

二、资产与财务账核对工作分二期开展,请各单位分别在12月15日和1月15日前,完成11月、12月(年度)资产账务数据核对。一体化资产系统数据可通过“查询中心-资产总账查询-记账期间-选择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12月选择12月31日)”查询期末资产原值、折旧(摊销)、净值数据。财务账则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科目明细确定。如核对过程中存在账务差异的,请分析原因做好账务调整,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根据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主体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的相关要求,各单位要认真及时做好2024年度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鉴于2024年度资产报告以资产负债表作为数据基础,并按规定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各单位应当充分重视,确保财政各报表间数据一致。

四、请各单位于1月13日前完成《资产与财务账核对表》、《资产负债表》(见附件)上报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于1月16日前报送至区财政局资产科邮箱(czjzck@shcn.gov.cn)。区财政局将对账务核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如账务核对过程中有任何问题的请及时联系。

(请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下属单位,通知及附件同时在资产系统下载专区发布)

联系人  资产科:杨  斌  22051382

林卓新  22051378

叶柳溪  22051369

刘海莉  22051328

软件支持:薛晋涛  22051384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15日                       

 

附件:1.资产与财务账核对表(11月)

           2.资产与财务账核对表(12月及2024年度)

           3.资产负债简表(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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