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
为了促进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大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倾斜的力度,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八条和《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22〕1号)第十五条规定,市财政局牵头各区开展2023年度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预算主管部门按照《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简易操作手册》(附件1),于2024年6月15日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上如实、完整地填报2023年度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二、填报涉及问题的说明:
(一)预算编报阶段没有预留份额的项目,如果实际执行阶段也未预留份额,则无需填报;如果实际执行阶段改为预留份额项目,需填报项目信息,无需说明。
(二)预算编报阶段预留份额的项目,如果实际执行阶段预留份额比例持平或提高,需填报项目信息,无需说明;如果实际执行阶段改为不预留或者虽预留但未达到原定预留份额比例的,需填报项目信息,并在公告栏添加附件,对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以及项目实际情况,说明未完成预留份额比例的原因,以及是否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告主体原则上应当是预算主管部门,对于本部门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实际执行阶段没有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四)如预算主管部门尚未完全履行统筹制定本部门预留份额方案职责或者没有登录账号,本次可由所属预算单位分别公告,但要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不重不漏。
(五)已发布的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不能撤回,确需修改的,应重新发布公告,并通过添加附件的方式作出说明。
三、财政部门将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
在填写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或推进落实中小企业政策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区财政局联系。
联系电话:区财政局采管办 22051328
云平台技术支持 22051369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2024年5月11日
附件:1.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简易操作手册
2.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的有关问题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