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为持续做好本区医疗救助相关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家、本市医保部门对医疗救助经办工作要求,规范我区医疗救助(事后救助)经办流程,保证救助资金合理合规使用,现将修订后的《长宁区医疗救助(事后救助)操作细则(2026版)》印发给你们,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执行期间如有市级规范下发,以市级规范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31日
长宁区医疗救助(事后救助)操作细则(2026版)
1 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长宁区医疗救助(事后救助)经办的操作流程、操作要求及相关事项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长宁区医疗保障局、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医疗救助(事后救助)的操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19号)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市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沪医保规〔2020〕4号)
《关于调整门急诊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的通知》(沪医保规〔2022〕12号)
《关于建立医疗救助个人清算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沪医保待遇〔2023〕7号)
《关于做好本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沪医保待遇发〔2023〕3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医保规〔2025〕10号)
《关于做好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直接结算相关经办服务事项的通知》(沪医保中心〔2025〕100号)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长宁区困难群体“四医联动”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长医保规〔2023〕1号)
3 操作流程
3.1救助对象在街镇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医疗救助(事后救助)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含电子票据)、《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出院小结。如就诊时未实时结算,还需提供《门诊/住院汇总结算单》。
3.2街镇经办人员在核验人员信息后,确定医疗费发生日期救助对象人员身份类别,同时核对四医联动系统推送的医疗费用数据,逐条核对,逐一勾选,完成受理。同时留存相关材料,由申请人填写《上海市长宁区医疗救助申请表》(附件)。
3.3街镇经办人员应主动询问申请人是否签署《长宁区医疗救助“免申即享”申请承诺书》。如申请人同意“免申即享”,经办人员应于每月15日前在四医联动系统中逐一勾选该申请人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填写《上海市长宁区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注明“免申即享”,完成受理。
3.4街镇经办人员按四医联动系统相应提示完成结算,打印《长宁区医疗救助帮困审批表》,由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盖章确认。
3.5各街镇每月20日前将本月救助结算汇总表及发放清单上报区医保局。区医保局对上报材料审核后,每月25日前将救助资金拨付到人到户。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顺延。
3.6关于居保大病就诊费用的认定。2025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的居保大病医疗费,需提供城乡居保大病结算单原件。2026年1月1日(含)后发生的居保大病医疗费,医疗费用收据上应有“居保大病65%”字样。
4 操作要求
4.1 各街镇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本街镇救助对象的救助申请。
4.2 医疗救助对象办理异地备案后,其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已进行基本医保结算的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未进行基本医保结算的费用,应在办理零星报销后,申请医疗救助。
4.3 原则上,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属于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发票,申请救助时间为票据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自然年度内新增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其纳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基本医疗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予医疗救助。按发票日期所在年度,累积报销额度。
4.4按照清算机制,医疗救助遵从“保险在前,救助在后”的操作流程,对符合城乡居保大病、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综合减负的医疗费,应根据四医联动系统的清算提示,做好清算工作。
4.5对于在“一站式”结算的医疗费用、已经医疗救助报销的医疗费用,不得重复申请。对于救助对象中大病人员的非大病治疗相关医疗费用,不得按大病予以救助。
4.6门诊大病及住院医疗费用救助应留存相应病史资料。
4.7救助对象可委托他人办理,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核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附件
上海市长宁区医疗救助(事后救助)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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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单由街镇事务受理中心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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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居委 |
是否免申即享: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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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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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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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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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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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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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类别 |
□特困人员 □特殊救济对象 □城乡低保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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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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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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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救助费用类型 |
□门急诊 □住院 □门诊大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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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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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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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救助医疗费总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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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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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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