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医保医管发〔2023〕36 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管理各环节操作流程,促进医保、医疗协同治理,我局制定了《长宁区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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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3日
长宁区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管理
操作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区医保局在本市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框架内,结合多元复合医保支付方式,按照市医保局方案,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支付至区内定点医疗机构。
二、管理规程
(一)预算分配
一般在每年4-7月实施,市医保局制定当年度总额预算分配实施细则,区医保局具体落实。
1.根据市医保局下发《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预算指标分配测算方案》,拟定区预算分配方案初稿。
2.召开区内医疗机构预算指标沟通会,听取区内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意见。
3.与区卫健委就预算分配初步方案进行沟通,并达成统一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4.制定本年度《长宁区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预算指标分配工作方案》,报党组会审议,同时呈送区分管领导审阅,报送市医保局。
5.根据市医保局下发操作事项相关要求,下达区内本年度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管理预算指标的通知(附件1、附件2)。
(二)预算年中调整
一般在每年10-11月实施。市医保局根据政策调整、重大改革任务或不可抗力影响等因素,结合实际运行情况,实施对预算的中期调整,区医保局具体落实。
1.根据市医保局年中调整方案及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实际申报情况,制定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年中调整初步方案。
2.召开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沟通协调会,对预估全年申报量进行确认,听取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关于年中调整初步方案的意见。
3.与区卫健委就年中调整事项进行沟通,并达成统一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4.制定本年度《长宁区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年中调整方案》,并由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书面确认。
5.将本年度《长宁区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年中调整方案》报党组会审议,同时呈送区分管领导审阅后,报送市医保局。
(三)年度清算
一般在次年5-7月实施。市医保局统一制定总额预算管理年度清算方案,实行“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激励约束机制,与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协议管理、落实改革举措等情况挂钩。区医保局具体落实。
1.根据市医保局下发的上一年度医保预算管理费用年终清算工作方案,区医保局召开定点医疗机构专项工作会议布置清算工作。
2.汇总上一年度《长宁区医保预算管理费用清算结果明细表》报党组会审议,呈区分管领导审阅。
三、管理要求
1.区医保局应建立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区卫健委的沟通协商机制。在预算分配、年中调整及年度清算过程中,广泛征求定点医疗机构意见,采纳合理建议,并向定点医疗机构通报相关结果。
2.区医保局在落实预算分配、调整和清算方案的过程中,可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并将预算分配、年中调整和清算结果同步抄送区卫健委。
3.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医疗管理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规范性的监管,促进医务人员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成本,合理使用医保基金。不得以总额预算管理为由,推诿医保患者、拒绝提供医疗服务、转嫁费用。
4.本操作办法在执行期间如有市级规范下发,以市级规范为准。
附件:1.关于下达****年度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保总额预算管理预算指标的通知
2.关于下达****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保总额预算管理预算指标的通知
附件1
关于下达 年度定点医疗机构
职工医保总额预算管理预算指标的通知
:
根据本市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及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有关规定,经医院协商,确定你院 年度职工医保非住院部分机构总额预算指标为 万元(其中单列药品预算
万元),住院部分预拨额度为 万元,住院部分基准点数为 点。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医疗保障局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下达 年度定点医疗机构
城乡居民医保总额预算管理预算指标的通知
:
根据本市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及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有关规定,经医院协商,确定你院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机构总额预算指标为 万元(其中单列药品预算 万元)。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医疗保障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