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泾镇关于政府投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新泾镇人民政府
  • 索引号:SY0024397110202500003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字号:长新府〔2025〕1号
  • 发布日期:2025-11-20

各科室中心、各居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新泾镇政府投资类项目的管理,完善内控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长宁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政府投资类项目管理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类项目,是指使用镇级财政性资金的各类项目。包括:各类办公用房、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及居委会活动室的装修和改建项目、居民区“家门口工程”、各类小区实事项目、各类道路景观改造项目、绿化改造项目、助民专项、广告宣传服务、技防监控服务等项目。

2.政府投资类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政府投资类项目分级管理。投资资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按照区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操作;投资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操作;投资资金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参照区地区办《街道(镇)小规模工程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操作。

镇政府每两年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形成“100万元以下小规模项目实施单位短名单”,短名单每两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实际需要设定若干类别,其中:建设改造装饰安装类原则上不少于10家单位,广告宣传类原则上不少于10家单位,技防监控类、绿化养护类、招标代理类、工程监理类、结算审价类每个类别单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设计、审图、房屋检测等,不在短名单设定范围内的服务类别,参照《长宁区新泾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执行承接单位的选定。代建单位的选择,参照《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执行。在招标确认上述所有承接政府投资类项目的单位时,加强企业资质审核。

在项目承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时,终止其短名单入围资格:公司或公司法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承接项目过程中发生欺诈或严重质量问题的;轮候到承接项目,但累计三次拒绝承接的,影响相关工作的。

4.镇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分类实施。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各立项科室组织实施;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项目:(1)市政类、绿化类及小区改造类工程项目由镇管理办组织实施;(2)场所装修改造类等其它工程项目由主责科室负责立项和组织实施,镇党政办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配合施工监督。

二、决策管理

1.项目的申请由各科室根据市、区政府的要求和社区建设与管理的需求,编制项目预算计划,每年下半年镇党政办(财务)将各科室报送的项目预算汇总后报书记专题办公会商议;再由镇长办公会议按照镇财力情况、区财政局相关要求综合平衡后将初定预算计划报送镇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审定,经镇人代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并报区政府备案。其中: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政府投资类项目,需向区发改委申报政府投资储备项目,纳入储备库后方能作为下一年度预安排项目。

2.未能纳入镇政府当年度财政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确因情况变化需要动用预备费追加的,作为预算调整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报镇党委会讨论同意,并按财政规定履行备案和审批手续。

3.镇政府投资类项目原则上不同实施地点相同类型项目应归并为一个项目。

三、执行管理

1.项目计划。各科室应在年初根据镇人代会批复的项目预算,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实施地点、时间、进度等,并按照计划进度实施。

2.项目审批。项目实施前,由各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需说明项目名称、实施地点、项目内容、项目总投资构成、资金来源等。各科室投资金额在500元以内(含500元)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各科室投资金额在500~5000元以内(含5000元),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投资金额在5000元~3万元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镇长审批;投资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1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前须经镇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由镇长签字审批;投资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镇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再提交镇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由镇长签字审批。

3.实施单位确定方式。成立由镇管理办、平安办、党群办和党政办(财政)共同组成的短名单管理小组,由行政主要领导分管。在立项科室提出需求并按流程完成审批后,由短名单管理小组按照以下分级要求落实相关单位开展工作。

(1)项目投资金额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通过专业平台公开招标确定实施单位。

(2)项目投资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行招标采购确定实施单位。

(3)项目投资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单位。

(4)项目投资金额5万元(含5万元)—3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短名单中采用轮候的方式选取3家或以上的候选实施单位,分别编制项目预算和方案,通过比价和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实施单位。

(5)项目投资金额5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短名单中采用轮候的方式选取实施单位。

(6)如遇到不可预见的突发性、应急性项目,可以在短名单中直接确定实施单位,事后须报镇党委会议备案。

(7)其他确因专业性强、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通过短名单完成的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另行审议。

4.合同签订。必须依法依规签订项目合同。工程类项目合同中需明确规定项目款项的首付款、进度款、以及预留质保金的比例。预付款比例不超过30%,审价后支付到审价认定金额的97%,质保金比例为3%。项目结算金额或竣工决算均以审价机构的审价为准。

5.付款规定。项目合同签订生效后,按照合同确定的比例向实施单位支付进度款。项目付款须按照镇政府财政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党政办(财务)根据项目付款进度、项目概(预)算书、实施合同进行付款。属于集中支付的专项资金,须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程序付款。

6.实施管理。项目一经确定,项目实施科室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内容和标准实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提高项目标准。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追加项目预算。

项目实施中,确因情况变化,需增、减项目内容,调整建设标准的,在预算金额以内的,由项目立项科室按分级审批原则进行审批;在预算金额以内但超合同价的,在实施前按区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申报、审核;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各项目立项科室应提出预算追加申请,对超预算部分详细说明原因,按“三重一大”事项流程上报,并按规定报区相关部门审核。

7.工程竣工验收及审价。工程类项目竣工后,由项目立项科室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付使用相关手续,同时填写竣工验收单。由实施单位提交项目决算书,项目决算总价原则上不得超出合同价。决算金额总价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项目须聘请专业审价机构进行审价,并以审价书(报告)的审定价作为项目的结算依据,镇党政办(财务)核对审价报告等相关资料后付款(2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出具审价意见,5000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直接支付)。

8.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实施科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项目档案管理要求。项目的档案指项目提出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资料,包括项目立项的相关文件及依据、图纸、现场影像资料、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项目预算、现场签证、各类监理文件或资料、竣工决算及审价报告等。项目实施科室负责项目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应当于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根据项目资料归档登记表要求完成归档工作,并填写完成项目资料归档登记表,在付清项目质保金后,将项目资料移交档案室存档。

9.后期评估。项目完结后,短名单管理小组、项目立项科室、项目实施科室开展项目满意度评价,对项目各方(招标代理、审价、工程监理、施工等)围绕进度、质量、文明施工等内容综合评分,并填写评估表。每年汇总评估表,评估结果作为下一轮短名单入围招标的参考依据。

四、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新泾镇关于政府投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长新府﹝2023﹞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我要留言

留言选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