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宁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长宁区实际,制定《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月30日
附件
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的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长宁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健委)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区卫健委业务科室负责完善本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审核本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组织开展听证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做好法制审核、参与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区卫健委负责人集体讨论的相关事宜;做好行政处罚案件报请区卫健委负责人审批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市长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监督所)(以下简称“区卫监所”)受区卫健委委托,依法对本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的违法案件实施查处。
区卫监所相关科室按职责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事实认定、案件定性、自由裁量、听证、接受申辩、作出拟处罚决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案卷整理、终结、核查、质量抽检等工作;参与强制执行案件相关工作;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跟进、复查、质量评估、考核、统一管理;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办理。
第五条 区卫健委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签发相关法律文书;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等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形,开展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第六条 本部门行政处罚实施分类管理原则,分为简易程序案件、普通程序案件。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七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7个工作日内,制作结案报告,由业务科室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归档,并及时备案。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九条 普通程序案件应在立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并送达。如遇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区卫监所组织讨论审核后,延长15个工作日。如仍需增加办案时间,则应根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区卫健委申请延长办案期限。
普通程序案件调查终结后,区卫监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区卫健委进行审查,区卫健委依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作出决定。区卫监所根据决定,在事先告知书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罚决定书的制作,报区卫健委审批。
第十条 须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在听证/陈述申辩逾期后,或者听证意见书/陈述申辩复核书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经区卫监所组织讨论审核后,报区卫健委审批。
第十一条 区卫健委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听证意见书后,对符合《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及时组织召开集体讨论。执法人员在收到集体讨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并报请区卫健委审批。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在批准的处罚决定书落款日期后的7个工作日内,连同信用修复告知书共同送达。区卫监所及时做好处罚决定信息公示。
第十三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予处罚案件,执法人员须报区卫健委审批后,及时制作结案报告。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当发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线索时,可由区卫监所讨论决定,成立由多业务科室人员参加的专案组。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封、收缴、扣押、没收的涉案物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办案过程中,对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管辖的违法案件,应当报区卫健委,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部门。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区卫健委,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十七条 如当事人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间内缴款,则执法人员须在决定书缴款期限满后1个月内制作催告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执法人员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制作强制执行有关文书,经审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区卫健委审批。批准后及时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2个月内,对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按照卷宗归档要求完成卷宗整理结案,在结案后7个工作日内,送交法制科登记。
第十九条 加强精准普法工作,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法定程序与权利保障、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