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相关部门、街道(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相关规定,长宁区文物局会同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同拟定了长宁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经报长宁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切实履行文物保护责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统筹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确保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附件:上海市长宁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上海市长宁区文物局 上海市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