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统计局普查中心:
《上海市长宁区统计局统计违纪违法举报工作制度》已经2021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长宁区统计局统计违纪违法举报工作制度》
上海市长宁区统计局
2021年9月9日
附件
上海市长宁区统计局统计违纪违法举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严格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本区统计违纪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市长宁区统计局(以下简称区统计局)对统计违纪违法举报的受理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区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四条 区统计局设立统计违纪违法举报电话、举报电子信箱、举报信函等举报渠道。通过信访等其他渠道接收的涉及统计违纪违法方面的举报,交由区统计局相关职能科室统一受理。
第五条 区统计局通过“上海长宁·统计局”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布举报渠道。
第六条 区统计局办公室、统计管理科设专人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纪违法举报。
第七条 区统计局办公室、统计管理科在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信件、举报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八条 区统计局收到举报后,应立即填写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台账,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或部门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九条 区统计局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进行查验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并记录;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完整保存所有举报材料并记录。
第十条 区统计局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报告局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区统计局有关职能科室处理;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同一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举报处理
第十一条 区统计局可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进行核实:
(一)直接立案查处;
(二)组成检查组赴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区统计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存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经局领导批准后,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 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存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嫌疑的,由区统计局组成检查组,按照上海市统计局执法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实,确实存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经局领导批准后,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 区统计局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区统计局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经查证无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区统计局应当将检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长宁区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统计局2020年8月21日印发的《上海市长宁区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试行)》(长统发[202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