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上海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长宁区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长宁区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四条 长宁区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举报电子信箱、信件举报等举报渠道。
长宁区统计局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交由长宁区统计局统计管理科(以下简称区统计局统计管理科)统一受理。
第五条 长宁区统计局通过“上海长宁·统计局”网站“统计违法举报”栏目和“长宁统计”微信公众号“统计工作”下“统计法治”中的“统计违法举报”栏目公布举报渠道。
第六条 区统计局统计管理科设专人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
第七条 区统计局统计管理科在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信件、举报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八条 区统计局应当建立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或部门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九条 区统计局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通过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第十条 区统计局统计管理科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由区统计局统计管理科统一报告长宁区统计局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区统计局统计管理科转交长宁区统计局有关职能科室;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十一条 区统计局统计管理科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进行核实:
(一)直接立案查处;
(二)组成检查组赴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区统计局统计管理科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长宁区统计局领导批准直接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 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由区统计局统计管理科组成检查组,按照《上海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进行现场核查。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四条 长宁区统计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的举报,区统计局统计管理科组成检查组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对区统计局统计管理科直接核查的举报,经长宁区统计局领导批准后,由长宁区统计局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 区统计局统计管理科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区统计局统计管理科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经查证无统计违法行为,区统计局统计管理科应当将检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长宁区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长宁区统计局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