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区现代服务业促进中心:
现将《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2026年4月16日
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我委起草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与经营者签订的行政协议以及备忘录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涉及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
我委作为招标人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以及我委作为采购人编制的其他采购文件,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职责分工)
我委分管办公室的分管领导,分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各科室应当对本科室起草的政策措施承担审查职责。
涉及多个起草科室的政策措施,由牵头科室负责审查,其他相关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
以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要求,由起草科室完成审查后,交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会审。
第四条(审查要求)
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准确识别公平竞争审查对象,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准确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科学评估公平竞争影响,依法客观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第五条(审查流程)
各科室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起草科室对起草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查后认为,相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或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1),并连同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等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批。
涉及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会审的政策措施,起草科室应当在完成审查后,以书面形式将政策措施的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公平竞争审查表》、《公平竞争商请审查函》(见附件2)等材料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提交区市场监管局。
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实施。
第六条(听取意见)
各科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各科室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听取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可以与其他征求意见程序一并进行。一并征求意见的,应当在相关征求意见程序中明示听取公平竞争影响意见。
《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相关政策措施的编制、订立、公开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有关情况。
政策措施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有关情况。
本条第一款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可能受政策措施影响的其他经营者。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未征求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公众意见的,视为未听取公平竞争影响意见。
第七条(例外规定)
相关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1.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2.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条件触发、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八条(审查结果)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可以出台实施;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第九条(核查调整)
经反映、举报或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起草科室应及时进行核查。确定违反审查标准的,应按照相关程序作出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决定。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开展评估)
各科室应当按照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相关要求,对出台的政策措施配合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反映核实)
对反映、举报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实施的政策措施,办公室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并依照有关规定报分管领导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
各科室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商务发〔2018〕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表
2.公平竞争商请审查函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 名称 |
|
|||
涉及行业 领域 |
|
|||
性质 |
规范性文件 □ 政策性文件 □ 其他具体政策措施 □ |
|||
审查科室 |
名 称 |
|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征求 意见 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咨询或 第三方 评估情况 (可选) |
(可附相关报告) |
|||
适 用 例外 规 定 (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填写) |
是 □ 否 □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
|||
审查结论 |
(可附相关报告) |
|||
其他需要说 明 的 情 况 |
|
|||
审查科室 主要负责人 意 见 |
签字: 日期: |
|||
分 管 领 导 意 见 |
签字: 日期: |
|||
附件2
公平竞争商请审查函
长宁区市场监管局:
为*************,根据*********要求,我单位起草了《***********(草案)》,拟以****形式出台并(主动、依申请、不予)公开。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我单位认为该文件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进行了初审。现报送至贵单位会审,商请贵单位提供咨询意见。
随函提供如下材料:
1.《***********(草案)》及起草说明
2.公平竞争审查表
此函
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