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管企业(集团):
经长宁区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长宁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长宁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长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6月29日
联系人:产权管理科 李博语 22050905
长宁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长宁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长宁区区管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 投资监管事项。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是指监管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包括用货币、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参与投资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增资扩股等股权投资。
(二)建筑房产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购买土地使用权、直管公房使用权、品牌、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投资。
(三)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金融投资。
(四)其他需要监管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投资监管原则。监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市、区国资总体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将国资增量服务于长宁区经济社会发展,集中在社区公共服务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优势产业领域。
(二)符合本区产业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区管企业的转型发展和产业优化方向。以主业投资为主,有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的可持续性产业。
(三)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因投资需新设公司的,原则上控制在区管企业或二级公司层面。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参与对外投资。
(四)符合企业能力匹配。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
(五)遵守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严禁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项目。严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严禁进行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严格控制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第二章 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 区国资委的主要职责。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和完善投资监管制度。
(二)督促区管企业制定和实施年度投资计划。
(三)指导区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四)监督检查区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六条 区管企业的主要职责。区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投资项目风险管控制度;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和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和管理等。
(二)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执行。
(三)负责相关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相关专家评估论证。
(四)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审议、决定投资项目。
(五)开展投资项目过程中的跟踪检查、实施后评价管理、投资效益后评估和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 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区管企业应按照要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一)区管企业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投资管理制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
(二)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2、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3、项目投资资金来源;
4、重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项目性质(政府投资项目、自营项目等)、当期(累计)投资额、资金来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备案。区国资委对区管企业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一)区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结合年度预算,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区国资委。
(二)监管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的投资项目应结合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区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不调整投资计划,遇特殊情况,如年内无法实施的计划投资项目、追加的投资项目、投资额发生重大调整的投资项目等,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于每年7月底前书面报送区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流程,除年度投资计划外,还包括投资项目备案、备案管理材料、项目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等。
第十条 投资项目备案。区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以下投资审核权限,实施备案管理:
(一)区管企业承担的涉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重点项目,履行区管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项目实施的同时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资产规模大于100亿元的区管企业:
1、投资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项目,履行区管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区国资委,经区国资委相关备案程序后实施;
2、投资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项目,履行区管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项目实施的同时报区国资委备案。
(三)资产规模在10-100亿元间的区管企业:
1、投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履行区管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区国资委,经区国资委相关备案程序后实施;
2、投资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履行区管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项目实施的同时报区国资委备案。
(四)资产规模在10亿元以下的区管企业:
1、投资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履行区管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区国资委,经区国资委相关备案程序后实施;
2、投资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履行区管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项目实施的同时报区国资委备案。
(五)监管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履行区管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区国资委,经区国资委相关备案程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可行论证与风险评估。
(一)区管企业应当根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
(二)对于市场化程度较高、拓展的新领域、金额较大的新投资项目,区管企业应开展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事前报告区国资委。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区管企业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评估或估值程序。
(三)涉及房屋的新建、改扩建、装修以及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并视需要选择专业机构对该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备案材料。需经区国资委相关备案程序后实施的投资项目,区管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投资申请书(包括投资资金来源的说明、项目责任人、投资企业或合作伙伴资信情况);
2、区管企业决策意见;
3、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视项目需要而定);
4、投资项目专家论证意见(视项目需要而定);
5、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视项目需要而定);
6、区国资委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等。
履行区管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项目实施的同时报区国资委备案的投资项目,区国资委视项目需要要求区管企业参照上述清单提供备案材料。
第五章 投资事中监管
第十三条 项目调整变动。已备案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区管企业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书面报告区国资委:
(一)投资额超出计划或预算20%及以上的;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过程管理。区管企业应当加强投资项目过程管理,定期对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自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全程追责,加强过程管控。
第十五条 事中监测管理。区管企业每季度报送投资进展情况。区国资委结合年度投资计划、预决算、项目备案等报告,密切关注监管企业境内外投资项目开展情况,加强投资动态监测、财务风险预警等项目事中管理。
第六章 投资事后监管
第十六条 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区管企业应当在次年1月底前预报全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次年4月底前正式报送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区管企业的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企业总体投资完成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及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资金完成情况、工程进度、未实施原因)。
第十七条 事后监督检查。区管企业对实施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区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抽查。区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的事后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监事会监督。区管企业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督查和后评估。发现投资活动存在重大问题的,及时向区管企业提示风险,并向区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违规责任。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特殊投资项目。区管企业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高风险业务,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投资项目,国家、本市另有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遵从上位法与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或相关法规对投资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宁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