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长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 索引号:SY0024383560202400015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财务
  • 发文字号:长财〔2024〕15号
  • 发布日期:2024-04-19

各预算主管部门、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2019年本区制定了《长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存放管理作出了规定,规范了资金存放管理。自《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发现部分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不够透明、不够科学,存在廉政风险、资金安全隐患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根据财政部、市财政局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2024年4月16日         

长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公共财政治理体系,切实规范本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沪财库﹝2017﹞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做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目标)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第四条(基本原则)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管理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实施资金存放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二章  资金存放银行选择

第五条(选择方式)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一)竞争性方式。需开展资金存放的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资金存放主体”)应就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事宜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主要流程包括: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资金存放主体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资金存放主体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并对外公告。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二)集体决策方式。资金存放主体组织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如属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根据“三重一大”要求办理),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备选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一般不得少于3家。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六条(回避制度)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资金存放主体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本单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第七条(综合评分法)

资金存放主体应科学制定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具体设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一)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具体指标由资金存放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二)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由资金存放主体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第三章  资金存放管理

第八条(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

财政部门新开立财政专户存放资金和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一般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资金量小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财政专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应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其中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财政专户资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应作为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

第九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存放管理)

预算单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放资金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有条件的预算单位应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应在开户银行办理。其中财政资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应作为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条(资金存放银行管理)

资金存放主体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财政部门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本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

第四章  资金存放

第十一条(加强资金流量预测)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开展定期存款操作的,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合理确定开展定期存款操作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资金支付需求。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十二条(加强内部控制)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存放内部控制办法,通过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强化各环节有效制衡,防范资金存放风险事件。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

第十三条(加强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区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镇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存放中的违规问题。镇级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严格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涉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国库资金存放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全面清理银行账户)

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等管理工作,加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力度,从严控制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数量。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设置了“银行账户年度申报”功能模块,预算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银行账户信息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盘活银行账户存量

预算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盘活银行账户内的存量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对资金存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违法违纪的,应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对资金存放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应予以通报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解释和生效)

本办法由长宁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办法》(长财﹝2019﹞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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