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宁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 索引号:SY0024383560202300014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财务
  • 发文字号:长财 〔2023〕8号
  • 发布日期:2023-01-09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2023年1月9日      

 

长宁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长宁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政府投资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以及上海市、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批复到竣工验收过程发生的费用,包括拆迁征收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配套费、设备购置费、项目评估费、监理费、设计费、代建费、招投标费及其他应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

第四条 从事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二章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

第五条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

(一)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宁区有关制度规定;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文件;

(三)历年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支出预算;

(四)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五)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六)委派的财务监理单位出具的有关项目财务资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管理

第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实施,原则上不得突破合同造价。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超合同价的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成本。

第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项目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严格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发生,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成本。

第四章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

第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同时抄送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加强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应积极配合项目(法人)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重点审核项目立项、变更签证、建设超标超概、决算资金的准确性等问题。

第六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对于区审计局实施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区审计局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后进行批复;对于区审计局未实施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在财务监理单位出具项目财务监理报告后进行批复。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依据区财政局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宁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尚未决算的以前年度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9日,2022年12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发生的参照此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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