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宁区社区公共财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 索引号:SY0024383560202300008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财务
  • 发文字号:长财 〔2023〕2号
  • 发布日期:2023-01-10

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社区公共财政保障实施方案》已经2023年1月9日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2023年1月10日

 

长宁区社区公共财政保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1〕22号)、《长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工作的实施要点》(长党建组〔2022〕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夯实社区公共财政保障基础,加强基层财政资金的规范管理,完善街道经费保障和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城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修订实施方案。

一、保障原则

(一)发挥主体责任,强化预算管理。街道应牢固树立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履行部门预算管理主体责任,明确自身是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主体,也是实行政府采购、资产管理、部门内部控制、资金绩效评价以及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的主体;加强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规范性和预算执行的均衡性、时效性。

(二)优化支出结构,突出保障重点。街道支出坚持公共财政原则,优先保障国家、本市、本区重大决策部署所需资金和维持部门正常运转和履职的必要支出;优先保障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导向的民生领域支出。

(三)规范保障标准,明确责任划分。坚持保障标准合理均衡,在评估论证财政可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权责一致、费随事转的原则,厘清条块关系和支出责任,明确保障范围,进一步促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

(四)厉行勤俭节约,严控三公支出。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长效管理要求,坚持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建立健全厉行节约长效机制。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预算,严格执行会议费、差旅费等支出标准。

(五)加强财务管理,注重资金绩效。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规范项目全过程管理,完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与评价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内控制度;进一步落实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持续提升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保障重点

(一)持续强化党建引领。坚持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保障街道、居民区和两新组织的党建工作经费,加快推进党群服务中心体系功能建设,发挥好新时代文明实践分中心作用,不断完善党建引领下多元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进一步激发基层和社区活力。

(二)努力创造高品质生活。统筹推进“15分钟社区美好生活圈”建设,全面贯彻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养老、教育、医疗、就业等领域相关政策。推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更加人性化、功能更加复合化、服务更加精细化。支持公共服务在普惠均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品质。

(三)加大深化社会治理创新。完善街道管理体制,整合管理服务资源,持续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积极发挥居民群众、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拓展多元参与渠道。健全和落实下沉街道、居民区工作事项把关机制,切实为基层减负增能。

(四)着力提升城区治理现代化。聚焦群众需求和城区治理突出问题,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充分发挥“数字长宁”品牌优势,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城区管理、社区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加强智慧社区建设。

(五)有效优化营商环境。加大落实街道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助力街道统筹协调区内各类资源力量,做好安商稳企和企业服务工作。全面优化区域内营商环境,将新发展理念贯穿招商引资全过程,促进本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三、保障范围和标准

(一)保障范围

对社区公共财政的保障纳入每年街道部门预算。具体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待安排经费三部分。

基本支出包括维持街道机构运转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人员经费内容包括:国家和本市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工资外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以及政策规定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内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以及公务接待费等日常工作经费。

项目支出包括各中心运转经费及办公设备购置经费、各类队伍人员及工作经费、社区发展经费、社区管理经费、社区自治经费、社区党建经费、社区服务经费、社区平安经费、社区建设经费及其他。

待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突发、应急或未纳入年初预算但根据年中街道工作实际需要调整或者追加的事项。

(二)支出标准

1.基本支出

人员经费根据区委编办核定的在编在职行政人员和事业人员实有人数,按照国家和市、区人社局的有关规定核定,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性支出按规定工资项目的一定比例提取。

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根据区委编办核定的在编在职行政人员和事业人员实有人数,按照我区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核定。公用经费单项定额根据区相关协同理财部门的核定数和单位实际情况列支。

2.项目支出

根据社区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市、区两级政府重大政策和重点工作核定。其中:

(1)经常性项目由区财政局会同各街道结合辖区面积、管理人口和居委会、小区数量等因素制定相应定额标准,核定支出。区财政局可以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街道职能变化,在调研基础上对定额标准适时调整。

(2)市、区两级的政府实事项目优先保障,社区建设项目、装修工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其他零星项目等,兼顾财力与需要的可能,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

(3)各职能部门下放到街道的职能和项目经费,按照《长宁区下沉街道、居民区工作事项管理办法》(长委办发〔2020〕8号)实施,原则上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完善相关项目经费使用办法和标准,街道依据执行。

(4)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长财规〔2021〕1号)相关规定实施。

(5)协同理财项目

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核定。其中:200万元(含)及以上的装修维修类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定;200万元(含)及以下的装修维修类项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车辆更新和新增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核定;信息化项目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核定;聘用人员经费由区人社局核定;社区工作者专项经费等由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地区办联合审批核定。

3.待安排经费

为增强街道应对年度预算执行中的突发状况和不确定因素的能力,在部门预算中安排300万元的待安排专项经费,作为机动经费。

四、待安排经费的使用

(一)使用范围

1.待安排经费不得用于基本支出。

2.待安排经费不得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费。

(二)审批程序

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支出,经街道内控制度程序审核同意后执行,并报区财政局备案;5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由区财政局初审,报街道分管区长审批同意后执行。如项目内容涉及条线部门工作的,需由相关条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交区财政局审核,报街道分管区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三)预算管理要求

经审核通过后的待安排经费通过调整预算方式转化为项目支出实施和管理,年末未使用的待安排经费不予结转下年。

五、管理要求

(一)强化预算约束。预算编报应充分考虑完成市、区两级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发展目标,充分考虑辖区内老百姓的各项基本服务需求,同时结合街道中期发展规划编制三年收支规划和年度预算。各街道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年度预算,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如在预算执行中确有需要申请增加项目预算的,原则上应报分管区长同意后优先在当年度预算中调剂安排;如当年度预算确实无法调整,可履行预算追加的相关程序。

(二)严守财经纪律。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遵循《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和现金结算目录制度,严格遵守市委、市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务卡制度切实减少现金使用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按照政府采购目录执行政府采购,保证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三)规范资产管理。加强资金、资产、资源三资统筹管理,促进财政预算安排与资产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衔接,充分利用公物仓调剂功能,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避免财政资金的重复投入和沉淀浪费。

(四)落实绩效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市、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要求,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有机衔接,在更高水平上推动财政资金聚力增效,持续提升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策实施效果。

(五)加强内控建设。顺应高质量发展要求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建设,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重点关注预算管理、收支执行、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六方面情况,确保财政资金审批使用做到“规范、便捷、高效”。

(六)深化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切实履行财政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持续做好部门预(决)算主动公开。进一步夯实财政信息公开的基础,深化公开内容,提高预算透明度,主动接受各级人大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附注

(一)纳入社区公共财政保障的机构包括:长宁区范围内的9个街道及所属的事业单位,新泾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四)本方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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