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 索引号:SY0024383560202200057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财务
  • 发文字号:长财〔2022〕26号
  • 发布日期:2022-08-23

各区属国有企业、相关企业:

2020年3月,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会〔2020〕6号),《通知》围绕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合法性、规范性,界定了电子会计凭证的范围;承认了合法的电子会计凭证、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会计凭证、纸质会计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强调了保存电子会计凭证原件的必要性;明确了仅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所需满足的条件。

2020年7月,上海市财政局下发了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档案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的通知财会202033号)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充分运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引导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全面掌握《通知》精神,规范电子会计档案形成、收集和管理;要将《通知》执行情况纳入监管,完善日常指导,对违反《通知》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为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重要支持。”

在市财政局和市档案局的指导下,长宁区财政局和长宁区档案局2021年选取区教育局、区民政局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2022年在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内全面推行了“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辅助系统(行政事业版)”,目前已有358个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了电子票据规范管理。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我们将在全区企业范围内进行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对象

区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有试点意向的企业。

由于在电子发票实际应用中,大部分单位的信息化程度较低,无法实现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和归档全流程信息化,需要通过打印电子发票完成报销审核、审批、入账、归档等工作流程。目前全市也仅有少数大型单位通过了国家级的“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的试点工作。为帮助数量众多的中小微企业规范电子会计凭证管理,我区拟选择包括区属国有企业在内的一批企业开展应用试点工作,规范新形势下企业会计工作和档案工作,力争在全区乃至全市形成示范效应。

二、试点内容

推行“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辅助系统(企业版)”的应用,力争三年内在全区企业范围内实行电子票据规范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

利用信息化智能辅助工具,帮助各企业完善内控机制。对暂未升级财务软件、手工记账的单位,在报销入账时自动对发票进行处理,做到“防伪、防重、防篡改”,符合《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审核要求,有效防范仅用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报销带来的重复报销、虚假入账等风险。

建立电子会计凭证与相关联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归档存储格式和方法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㐀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企业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指南》(档办发〔2015〕4号)、《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规范》(DA/T 94-2022)的规定。归档过程中对电子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电子会计凭证原件归档保存符合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三、监督检查

2022年起,我区将电子会计凭证规范化管理纳入日常监管。在2022年会计监督检查中,企业执行财会2020〕6号文的情况将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于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通知》要求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四、技术保障

区财政局和区档案局联合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技术服务保障:周老师 联系电话:52360330*803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上海市长宁区档案局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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