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主管部门、预算单位: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务卡制度切实减少现金使用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6〕29号)和推进本市预算单位差旅费、办公经费电子凭证网上报销改革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修订了《长宁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2022年6月29日
长宁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务卡制度切实减少现金使用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6〕29号)和推进本市预算单位差旅费、办公经费电子凭证网上报销改革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纳入财政管理范围的各类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必须依据部门预算、项目进度、用款计划和本办法规定要求办理。
第二章 支付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支付全流程实现电子化管理,依据电子凭证进行业务处理。
第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包括:
(一)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人员工资、津补贴等资金。
(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集市采购除外)的项目资金。
(三)其他经财政认定应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资金。
第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包括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实拨外的其他财政性支出资金。
第三章 用款计划编制及下达
第八条 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支出分类,编制用款计划。
第九条 除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及津补贴等资金外,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季分月编制用款计划,每季末15日前在财政业务信息处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编制用款计划,提交预算主管部门审核,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20日前报送财政,财政审核后予以下达。
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预算单位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用款计划的,应提出调整用款计划申请,报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财政予以审核下达。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追加、调减等原因,可申请调整当季用款计划。
第十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需有财政下达的用款额度,才能办理资金支付。账户用款额度,在年内可累计使用,年底未使用完的额度清零。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一条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预算单位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开具支付指令,从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至收款方。
(一)工资、津补贴等直接支付。
预算单位通过平台向区组织部、人社局上报电子数据,并提供《发放委托书(代入账通知书)》(附件4),财政根据职能部门审核结果,委托代理银行将资金支付至个人账户。
(二)政府采购项目直接支付。
预算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议)后,在平台录入政府采购合同(协议)相关信息并填报支付申请,生成打印《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表》(附件5)并附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提交预算主管部门审核。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平台确认审核信息,同时将审核后的纸质材料报送财政。财政审核后,将资金支付至收款方。支付完成后,预算单位在平台生成打印《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单》(附件6)作为入账依据。
(三)其他经财政认定项目的直接支付。
预算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协议)后,在平台录入支付信息,生成打印《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表》(附件5)并附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提交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有资金分配权的预算单位申请向其他预算单位拨付资金,需提供支付依据。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平台确认审核信息,同时将审核后的纸质材料报送财政。财政审核后,将资金支付至收款方。支付完成后,预算单位在平台生成打印《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单》(附件6)作为入账依据。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十二条 财政授权支付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在授权额度内自行签发支付指令,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将资金支付至收款方。
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签发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同城贷记凭证、异地电(信)汇凭证、公务卡还款、委托收款、资金退还、差错调整等相关业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电子报销系统(“公务之家”平台),网上办理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的报销。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需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按《预算单位现金结算目录》范围办理现金报销。
第十四条 除以下情况外预算单位不得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以下情况包括:
(一)向本单位养老统筹等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账户划转需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
(二)向本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
(三)向本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委托银行扣交的水电煤等公用事业费。
(四)向本单位伙食团账户划转自办食堂费用。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确因特殊原因,需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划拨资金的,需填写《授权支付项目资金解冻申请表》(附件2),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审核同意,方可划拨资金。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确因特殊原因,向财政申请将资金拨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需填写《财政实拨资金申请表》(附件3),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审核同意,财政将相关资金拨入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从本单位银行账户向其他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划拨资金,确需划拨的,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长财〔2020〕27号)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财务核算及对账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相应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会计核算详见《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账务处理》(附件1)。
第十九条 月度终了,预算单位应做好对账工作。可在平台上查询月度《预算单位对账单》(附件7),核对对账单上所列的各项支出信息,与本单位会计账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应加强部门预算的执行管理,对当年确需支付的预算资金,及时办理支付。原则上项目支出应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基本支出应于每年12月中旬前完成,具体时间每年另行通知。
支出结束后,国库代理银行、预算单位账户代理银行、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对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金额与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使用、余额等情况分支出科目、项目进行对账,核对无误后预算单位将未使用的用款计划调减为零。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终了,财政与预算单位确认年度支付信息,核对无误后,于次年十个工作日内向预算单位提供《预算单位对账单》,预算单位据此做好年度收支决算数确认工作,并作为编制年度部门决算的依据。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财政局、预算单位、国库代理银行、预算单位账户代理银行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财政性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操作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支付安全高效。
(二)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政策和业务的宣传、培训和指导。
(三)根据年度预算,审批下达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向代理银行发送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负责对预算执行支付信息实施动态监控管理。
(五)负责本区平台系统的应用开发和维护管理。
(六)负责协调处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预算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核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支付业务用款计划和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用款申请。
(三)负责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执行进度与质量的管理、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和使用部门预算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支付业务用款计划;提出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用款申请,提供业务申请所需的相关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办理授权支付业务。
(三)负责本单位财政性资金执行进度和质量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库代理银行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程序为财政办理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备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财政性资金清算业务。
(二)严格按照财政直接支付明细指令划转资金,并协助财政对支付过程进行监控。按规范格式,及时提供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
(三)接受财政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账户代理银行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程序为预算单位办理零余额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备案。对预算单位开立的零余额账户,应确保日终账户余额为零。
(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合规办理资金的支付与退回业务。按规范格式,及时向预算单位提供额度到账通知单、额度对账单、支付凭证、支付明细对账单等相关资料。
(三)接受财政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管理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擅自变更部门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浪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下列行为包括: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发票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以非法手段合谋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
第二十九条 财政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及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浪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代理银行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至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财政取消该银行代理资格;尚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由财政取消该银行代理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宁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本市颁布新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原《长宁区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长财〔2015〕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账务处理
2.授权支付项目资金解冻申请表
3.财政实拨支付申请表
4.发放委托书(代入账通知书)
5.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表
6.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
7.预算单位对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