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城管执法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索引号:SY3420345180202300007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字号:长城管执〔2023〕11号
  • 发布日期:2023-04-28

现印发《上海市长宁区城管执法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长宁区城管执法系统

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公务员分类管理要求,加强我区城管执法队伍的培训管理,提升人员能力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上海市城管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学时学分管理办法》《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教育培训大纲(试行)》《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长宁城管执法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管执法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是指区、街道(镇)城管执法部门为提高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城市管理水平,依据各自职能,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区城管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本区城管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机关科室、系统各基层中队负责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落实。

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  城管执法系统教育培训应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的特点,以思想政治、通用知识、专业知识、作风纪律、实务技能、身心素质等为基本内容。

第五条  区局组织的培训以集中培训、网络培训为主要形式,包含全员培训、专项培训、新进人员实践训练等。机关科室、基层中队组织的培训以内部学习为主要方式。

具体实施

第六条  区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动态调整年度教育培训内容。局组织人事科牵头负责全员培训、新进人员实训等具体工作任务。大队案件审理科负责业务培训等的具体任务。机关科室、基层中队按照上级部门下发的年度学习任务清单,落实日常科队学习任务。

第七条  加强区局人才库、课程库、师资库、案例库“四库”建设。基层中队择优向区局推荐教员,加强对教员的日常培训。

第八条  需完成年度60学时24学分的培训任务。具体构成为:市局组织的培训,24学时12学分/年;区局组织的培训,24学时12学分/年;机关科室、基层中队的培训,12学时/年。

市、区局组织的培训,40分钟为1学时,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分按照学时的50%进行换算。集中培训每天记录的学时学分不超过10学时5学分。机关科室、基层中队组织的内部学习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40分钟,每次计为1个学时。

第九条  区局、中队应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培训数据的收集、归纳。用好上海城管执法培训学籍管理系统,及时维护基础信息,按时将培训数据提交系统。

第十条  培训人员参训表现、考试成绩和学时学分完成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干部选拔培养、晋升职务职级的重要内容和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鼓励示范中队、条件较好的规范化达标中队创建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实践教学基地。创建成功的基层中队,在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3年4月修订,原《上海市长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培训教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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