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上海市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上海市长宁区绿化管理事务中心
一、委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4.《上海市绿化管理条例》;
5.《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委托权限
负责长宁区行政区域内属于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职责范围内的绿化和野生动植物行政执法工作,包括绿化工程管理、监督检查、绿化许可监管、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三、委托期限
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1.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严格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2.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行2人以上执法规定。严格执行“亮证执法”制度,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全面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实现全过程记录,并实现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五、法律责任
1.受委托单位行使委托权限范围内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
2.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单位以自己名义或者超过委托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上海市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