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长宁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长宁区人民政府授权长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开展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采用的相关名词定义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是指监管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金融投资等各类投资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1、投资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
2、投资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3、金融及类金融投资。
4、购置房产。
5、股权投资(含控股、参股)。
6、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
7、其他重大投资项目。
(三)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区管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并经区国资委审核,由区国资委对外公布的企业主业目录中的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 投资监管原则。监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战略引领。服从服务国家、市、区发展战略,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坚持聚焦主业,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核心功能。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规定,程序规范,合规投资。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禁止、限制性规定。监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守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下列禁止类和限制类投资规定。
(一)严禁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严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三)严禁进行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审批或备案程序的投资项目。
(四)严格控制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五)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项目。
(六)严格控制纳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对外投资。
(七)严格控制三级及以下企业对外股权投资。
(八)严格控制形成流动性差的参股股权投资。
第六条 监管职责。区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分层分类投资监督管理体系。
区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区管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国资监管的规范性要求,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合理设定内部管理层级,规范本部及下属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对下属企业投资活动进行有效管控,切实履行投资的主体责任和股东监管职责。
区国资委以投资方向、风险防控、程序合规为重点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通过项目检查、审计监督等手段,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实施全过程全覆盖监督,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层分类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和计划外追加项目实行重点监督。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投资管理制度。区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本企业(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区管企业制定、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区国资委。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论证程序,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评估及论证,投资项目尽职调查;
(五)投资风险管控;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
(七)投资项目后评估;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九)对下属企业投资活动授权与管理;
(十)投资信息化管理;
(十一)投资项目档案管理;
(十二)其他应纳入投资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活动分层管理。区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对投资活动实施分层管理:
(一)区国资委对区管企业的投资活动实施管理。对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二)区管企业根据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本部及下属企业投资管理程序,明确规定集团内部投资管理层级和权限。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授权决策,且向下授权不超过一级。
第九条 分类备案管理。区国资委对监管企业不同类型的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事前备案是指区管企业董事会决策前向区国资委备案。事后备案是指区管企业董事会决策后向区国资委备案。
(一)区政府决策的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事后备案。
(二)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事前备案。
第十条 须事前报告的投资项目。不属于重大投资项目的非主业投资项目和计划外投资项目须向区国资委事前报告。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区管企业应按照要求制定年度投资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向区国资委预报送本年度投资计划。在预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前,应当就年度投资计划内重大投资项目与区国资委进行充分沟通。区管企业于每年4月底前,向区国资委报送经董事会决策后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
(一)区管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依据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投资管理制度,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
(二)区管企业集团本部及各级子公司的投资项目应当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中期调整的项目(即计划外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有特殊原因确需实施的,区管企业应当提供专项说明,并履行相应的备案程序或报告程序。计划外投资规模不得超过计划内年度投资总规模的10%,区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
(三)跨集团的投资项目,各集团按照本集团投资额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四)非主业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投资总规模的5%,区委区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有特殊原因确需超出的,区管企业应当提供专项说明,经董事会决策后报区国资委。
(五)主业目录中有培育业务的区管企业可以在年度投资计划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向培育业务。
第十二条 重大投资项目备案程序。重大投资项目的事前事后备案程序如下:
(一)事前备案管理程序。区管企业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就项目情况与区国资委进行预沟通;区管企业报送正式事前备案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区国资委对材料进行核实、审议,对材料完备、审议通过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持异议意见函;经区管企业董事会决策后实施投资项目。
已履行事前备案程序的投资项目,在实施前,若投资金额、投资标的或者投资方式等核心事项出现重大调整,应重新履行事前备案程序。
(二)事后备案管理程序。经区管企业董事会决策后实施投资项目,并在董事会决策后20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提交备案材料。
(三)区管企业参与土地竞拍涉及投资备案程序。区管企业在投标前应向区国资委事前书面报告,待中标或竞拍成功后,按照重大投资项目备案要求完成事后备案。
(四)备案材料。区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事前事后备案应当提交投资备案申请报告、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决策意见、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案材料。视项目需要提供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备案材料。区管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事前报告程序。投资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项目实施前,区管企业应当形成项目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国资委。区国资委确认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区管企业可以提请董事会决策后启动实施。若区国资委认为项目可能存在不适合实施的情形,将与区管企业进行沟通,必要时建议区管企业终止项目实施。区管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论证与风险评估。区管企业应当根据战略规划,聚焦主业,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加强风险评估。应当强化项目必要性论证,建立投资、内审、合规、财务部门对可研报告等项目论证材料的联合评审工作机制。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对市场、技术、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当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决策意见。区管企业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投资决策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六条 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区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每年9月底前书面报送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过程管理。区管企业应当加强投资项目过程管理,定期对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自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全程追责,加强过程管控。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区管企业应当对阶段性进展情况开展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对于非重大投资项目,区管企业应当持续关注进展情况。
已履行决策程序或已备案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区管企业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其中,重大投资项目的重新决策意见应书面报告区国资委,并按本办法规定视需要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一)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
(二)投资额超出计划总投资额10%及以上的;
(三)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严重损害出资人利益的情况;
(五)严重的违法违纪案件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六)银行账户、款项被冻结或资产被拍卖;
(七)其他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重大损失、重大风险的情况。
第十八条 事中监测管理。区管企业每年7月报送年中投资进展情况。区国资委结合年度投资计划、预决算、重大投资项目备案等情况,密切关注监管企业境内外投资项目开展情况,加强项目事中管理。
第五章 投资事后监管
第十九条 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区管企业应当在次年2月底前正式报送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区管企业的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企业总体投资情况、年度投资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资金完成情况、工程进度、未实施原因)、非主业投资项目完成情况、非主业投资占比等。非主业投资规模完成比例超过年度原定计划的区管企业应当提供专项说明,经董事会决策后报区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未达预期的原因和整改措施,在报告中进行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后评估。区管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管理,建立完善后评估管理机制。通过后评估管理,完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项目管理主体应当在项目投资完毕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不超过三年内,开展项目后评估。项目后评估可由区管企业自行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但应避免由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相关工作机构实施该项目的后评估。
区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区国资委可选择部分重大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与考核。区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就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每年选取部分投资项目开展事后检查和审计监督。
区国资委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考核,将区管企业履行投资管理职责的情况纳入区管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考核。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区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报告、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三条 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区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资产管理、产权管理、考核分配、法人治理等相关监管职能,形成合力。将年度投资计划和计划完成情况同步报送区纪委监委派驻组,加强对区管企业投资活动的联动监管。
第二十四条 违规责任追究。区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特殊投资项目。区管企业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高风险业务,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投资项目,国家、本市另有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遵从上位法与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对投资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准用性规定。委托监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宁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长国资委〔2024〕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长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