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是国家和各级党委政府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下面,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下吧!(文末有调查问卷,欢迎大家积极参与!)
| 统 计 对 象 常 见 违 法 行 为 |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迟报统计资料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八、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
| 处 罚 形 式 |
一、行政责任
1.统计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其他行政法律责任(责令改正、通报)
《统计法》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3.批评教育
《统计法》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
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4.政务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国家工作人员。
二、刑事责任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泄露统计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了解以上基本统计法律知识后,请拨冗填写调查问卷,并对我们的统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谢谢!
(截止时间:2022.8.18下午5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