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她”权益:女职工生育及育儿假期指南请查收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6-03-09

每一位母亲都值得被温柔以待,每一位职场女性都应享有应有的保障。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生理阶段,法律为女职工撑起了“保护伞”。今天,我们继续聚焦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带您了解生育及育儿假期的那些事儿。

一、产前检查,计入劳动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这意味着,产检时间不算请假、不扣工资,用人单位应视同正常出勤。

二、产假怎么休?看这里

✅ 顺产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 难产产假:增加15天

✅ 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 流产也享假期: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

三、生育假+陪产假,夫妻同享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女方:

在98天产假基础上,再享受生育假60天,生育假一般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男方:

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陪产假应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

温馨提示:上述假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保障您的完整休假权益。

四、育儿假:每年5天,累计计算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

在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享受育儿假各5天,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累计计算。育儿假一般应当在每个周期年内使用,可以连续休假,也可以分散使用,灵活安排,方便职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调整。

五、产前假与哺乳假,上海有特别规定

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申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

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申请哺乳假6个半月

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生育不仅是家庭的大事,更是社会发展的基石。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益,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文明的体现。希望每一位女职工都能知法、懂法、用法,在孕育生命的同时,也能安心工作、快乐生活。

值此三八妇女妇女节,向所有母亲和准妈妈致敬!愿每一位“她”都能被温柔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