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镇:
为进一步落实医疗救助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我区医疗救助(事后救助)经办流程,保证救助资金合理合规使用,使各街镇在开展医疗救助工作中做到整齐划一,现将《长宁区医疗救助(事后救助)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执行期间如有市级规范下发,以市级规范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长宁区医疗救助(事后救助)操作规范
上海市长宁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
长宁区医疗救助(事后救助)操作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长宁区医疗救助(事后救助)经办的操作流程、操作要求及相关事项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长宁区医保局、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医疗救助(事后救助)的办理操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民政部[民发〔2009〕8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沪民救发〔2015〕4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住院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沪民规〔2017〕17号]《关于调整本市门急诊医疗救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宁区人民政府[长府规〔2018〕5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长宁区困难群体“四医联动”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长宁区民政局[长民〔2018〕66号]《关于印发〈长宁区困难群体“四医联动”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沪医保规〔2020〕4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市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3 操作流程
3.1 救助对象申请办理医疗救助(事后救助)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医疗费收据原件、《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出院小结。如就诊时未实时结算,还需提供《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或《上海市城乡居民自付医疗费报销结算单》。如属于居保大病医疗费,还需提供城乡居保大病结算单原件。
3.2 街镇经办人员在核验人员信息后,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费用录入区级救助系统,留存相关材料,同时由申请人填写《上海市长宁区医疗救助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3.3 按救助系统相应提示完成结算,打印《长宁区医疗救助帮困审批表》,由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盖章确认。
3.4 各街镇每月20日前将本月救助报表及发放清单上报区医保局。区医保局审核后,每月25日前将救助资金拨付到人到户。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顺延。
4 操作要求
4.1 各街镇受理本街镇救助对象的救助申请。
4.2 医疗救助对象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或异地实时结算后,其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对象在外省市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予以救助。
4.3 原则上,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属于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发票,申请救助时间为票据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自然年度内新增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该自然年度1月1日起的医疗费用发票可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发票日期所在年度,累积报销额度。
4.4 原则上,医疗救助遵从“保险在前,救助在后”的操作流程,对符合基本医疗零星报销、城乡居保大病报销、综合减负的医疗费,应加强流程管理。
4.5 对于在“一站式”结算的医疗费用、已经医疗救助报销的医疗费用,不得重复申请。对于救助对象中门诊大病人员的非大病治疗相关医疗费用,不得按门诊大病予以救助。
4.6 门诊大病及住院医疗费用救助应留存相应病史资料。
4.7 救助对象可委托他人办理,经办机构应核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附:
上海市长宁区医疗救助(事后救助)申请表 (此表单由街镇事务受理中心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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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居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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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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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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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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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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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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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类别 |
□城乡低保 □城乡低收入 □重残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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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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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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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救助费用类型 |
□门急诊 □住院 □门诊大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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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救助 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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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救助 票据张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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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救助医疗费用总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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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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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