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长宁区区级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核查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 索引号:SY0024382256202300021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扶贫
  • 发文字号:长社救联办〔2023〕1号
  • 发布日期:2023-02-02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长宁区区级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核查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建立健全长宁区区级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核查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长宁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代章)

2023年1月29日

关于建立健全长宁区区级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核查机制的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社会救助制度,完善对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规范救助资金发放,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工作机制,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规定,结合长宁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相关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街镇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以下简称区公安分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上海市长宁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区残联)、上海市长宁区大数据中心(以下简称区大数据中心)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会救助信息共享交换予以积极协助。

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街镇)直接对接各部门,提供社会救助相关信息,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第三条  各街镇应在每季度末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将本区社会救助人员名单通报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残联、区大数据中心备查。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名单的当月完成比对并将结果通报属地街镇并抄送区民政局。相关部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数据异常变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主动通报给各街镇并抄送区民政局。

第四条  区公安分局针对本区内常住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属地街镇并抄送区民政局:

(一)本区常住人口在本区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

(二)本区常住人口在本区内因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被行政处罚的。

针对第(一)项情况,原则上应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作出后一个月内通报;针对第(二)项情况,应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通报。

区公安分局通报上述情况的,应当同时提供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

第五条  区司法局根据市级信息管理系统针对本区内户籍人口被判处刑罚在监狱内服刑的,应当从对象登记入库之日起算,在一个月内将相关信息通报属地街镇并抄送区民政局。

第六条  区检察院在收到各街镇提供的本区社会救助人员名单后,应当进行大数据比对,发现存在本区常住人口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不含缓刑)的人员仍在领取社会救助金的,应当依法予以监督,并在收到名单当月将相关情况以磋商告知函、检察建议等形式通报属地街镇并抄送区民政局。

区检察院制发磋商告知函、检察建议书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关刑事裁判文书。

第七条  区人社局在收到各街镇的数据共享需求后,通过市级信息管理系统比对所需核实人员就业状况,并在收到名单当月将相关信息通报属地街镇并抄送区民政局。

第八条  区残联在收到各街镇的数据共享需求后,应当根据市级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比对复核残疾人证状态变化情况,在收到名单当月将残疾人证新办、迁出、过期、冻结、注销等变化信息通报属地街镇并抄送区民政局。

第九条  区大数据中心在收到各街镇的数据共享需求后,应当按照大数据工作相关规范,加快数据治理,并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数据跨部门共享,积极赋能区民政局社会救助领域场景应用。

第十条  区民政局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指导督促相关街镇。

根据具体情况牵头相关部门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通报根据《意见》规定停止社会救助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本《意见》执行过程中,遇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与本《意见》相冲突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实施中如遇争议情况,由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残联、区大数据中心、各街镇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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