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长宁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18日
长宁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及《上海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沪民救发[2018]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资金是指区民政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用于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临时救助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粮油帮困补助资金、困境儿童生活补助资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及其他依法开展的救助帮困资金。
第三条 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管理,区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位,保证资金使用规范有效,以及落实各类符合规定的民政救助资金纳入上海市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内控平台”)发放。区财政局负责制定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制度,足额安排预算资金并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社会救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区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政府性基金资金;
(二)中央下拨、市拨的各类社会救助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上级下达的社会救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纳入国库统筹使用,对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支出型贫困救助、粮油帮困以及其他依法开展的救助帮困资金进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七条 各街镇要建立严格的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根据家庭人员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停发、增发和减发手续。
第八条 社会救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社会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并确保救助对象与资金发放银行卡“人卡一致”。严格救助对象账户管理,对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账户的,街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保留对象本人申请账户变更的完整材料以及相应程序。
对因特殊情况确需现金发放的,要严格履行有关现场签收手续。对有特殊需求的救助对象可由民政部门实行上门服务,上门发放社会救助资金且必须有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在场。
第九条 各街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台账。
社会救助资金台帐内容包括:社会救助资金收入和支出明细帐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签收表,救助对象月、季、年动态表,救助对象家庭档案材料等。
第十条 各街镇应提高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配合区民政局做好每年的绩效考评工作。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基础评价、专项评价、成效评价和附加评价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社会救助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资金审批及拨付
第十一条 民政救助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拨付流程管理。
第十二条 纳入内控平台的救助资金一律通过平台发放,街镇为上述资金的审批部门,负责资金审核及资金支付申请。区民政局业务部门负责资金申请汇总和发放环节的审核,区民政局计财科负责根据审核结果进行资金发放。同时,区民政局计财科应当做好资金发放环节与银行等部门的协调工作。救助资金按照区民政局资金核拨程序审批后拨付至个人银行卡或单位账户。
第十三条 未纳入内控平台的救助资金,街镇按照业务审核流程审批并制作发放清单,并交由区民政局拨付资金至街镇账户。街镇收到资金,按其资金拨付程序审批后,及时将资金拨付至个人或单位账户,并做好会计核算和报表填报提交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要通过专项督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各街镇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现金发放过程重点监督检查。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每半年组织一次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街镇每季度组织一次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自查。
第十五条 各街镇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要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街镇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社会救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的,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等规定,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文件自发行之日起实行。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