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长民〔2019〕13号
关于印发《长宁区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宁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我局制定了《长宁区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宁区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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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19年3月25日
附件
长宁区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有效解决我区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
(二)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救助”、“应救尽救和适度救助”、“制度衔接和资源统筹”等原则。申请临时救助必须要有具体、明确的事由。
第三条 适用对象
原则上救助对象应为本区户籍居民,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居住证居住地址在本区的非本市户籍居民。
第四条 救助情形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经各类救助、帮扶后,负担仍然较重,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和个人。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长宁区救助管理站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条 适用条件
急难型救助对象。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收入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支出型救助对象。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本市规定的低收入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第六条 救助方式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对给予救助金或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家庭困难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根据困难家庭实际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帮助其申请其它专项救助或社会公益慈善项目。
注重综合施救。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临时救助的三种方式实施救助,不断提升救助效益。要为有需求的救助对象及时提供“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救助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有效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注重及时准确。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可根据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形,采取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注重阳光操作。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采购实物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紧急情况下,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时,必须完善资金或实物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第七条 救助标准
(一)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造成人体轻伤及以上级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每人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给予一次性救助。特殊困难的,各街镇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酌情提高救助额度,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后,个人承担费用(包括自费部分)超过本市上年度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超出部分的20%给予临时救助,一般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特殊困难的,各街镇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酌情提高救助额度,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三)因火灾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住宅、家庭生活必需品损毁严重,在扣除各种赔偿金、保险赔付金等之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困难程度及家庭人口,每人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给予一次性救助。特殊困难的,各街镇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酌情提高救助额度,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四)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高等(专、本科)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给予一次性救助,每年救助不超过2次。特殊困难的,各街镇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酌情提高救助额度,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五)对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的支出型家庭,根据其困难程度及家庭人数给予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当期低保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相应受困月数”,由各街镇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急难型救助。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各街镇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先行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录入上海市社会救助工作系统平台。
(二)支出型救助。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一般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信息核对、经济核对、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等程序,进一步细化规范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确保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对象认定准确无误。
1.申请。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先由户主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民政救助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长宁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及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相关证明等材料。
2.受理和初审。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临时救助的申请,并由各街镇居委会配合参与申请人填报信息和所提供证明材料的初审,主要采取上门调查了解申请家庭的困难情况,掌握并反映其困难事由,做好情况核实和跟踪关心。原则上,在非紧急情况下,临时救助应经过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程序。临时救助受理后应及时录入上海市社会救助工作系统平台。
3.审核。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各街镇服务办对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对象,告知其不予救助的原因。
4.审批及发放。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审核结束后,对申请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经批准后,原则上救助金以社会化形式发放。受理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收入核对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时限。
(三)主动发现机制。各街镇要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同时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并核实居民困难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 例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参与非法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定的其它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十条 档案管理
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参照《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沪民救发〔2012〕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发挥社会力量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募捐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专业慈善组织,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对政府救助政策解决难度较大的特殊案例实施灵活救助,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务。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止。《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长府办〔2015〕27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说明。
(三)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本市上级有关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19年3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