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长宁区政协第十五届一次会议第172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 索引号:SY0024384790202200019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长科委〔2022〕11号
  • 发布日期:2022-07-20

李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区地下空间通信网络覆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地下空间通信网络覆盖,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惠民工程

对已经建成的地下空间,组织全面排查,梳理信号不佳和未实现网络覆盖的居民区,形成清单制管理”的建议。

区科委将牵头开展长宁区地下空间网络覆盖质量提升工程,积极协调区房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民防办、区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梳理出具我区地下空间存量清单,协调电信、联通、移动三大运营商及铁塔公司、第三方测评机构等对我区地下空间的通信质量进行摸排测试,梳理我区地下空间网络信号弱覆盖和无覆盖清单,实行清单制管理。组织铁塔公司及通信运营商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与相关部门商讨制定基站及配套工程建设方案,区科委做好部门协调工作,确保方案制定和实施顺利推进。

二、关于“规范、简化地下空间专项覆盖建设的审批流程”的建议

根据《民法典》《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小区就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后作出决定,业委会应依法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执行其决定。如遇到业委会未组成的情况下,也可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由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讨论决策住宅小区公共管理事务。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有义务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业主大会做出的决议,在业主大会、业委会同意信息专业单位进行相关作业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予以配合。如遇到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时,可以向属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由街镇搭建“四位一体”平台予以解决处置。

我委将积极协调区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三、关于“建议新建楼盘(新国标小区),将地下空间通信覆盖作为后期验收的必备条件”的建议

地下空间设计及竣工验收规范标准中并不包含通信网络配套相关内容,但该规范标准为市级层面制定,并涉及市规划、建管、民防等多个部门。我委将积极向市级相关部门反映和呼吁,争取将通信基础设施配套纳入地下空间设计、验收等环节中,以适应新形势下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为城区数字化转型提供必要条件。

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2年7月1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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