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长宁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
  • 索引号:SY0024383050202400060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教育
  • 发文字号:长教 〔2024〕34号
  • 发布日期:2024-08-20

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宁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长宁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长宁区教育局

2024年8月12日

 

附件

长宁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快推进长宁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立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多元包容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上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沪教委托幼〔2019〕1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长宁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前教育规律,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满足本区适龄幼儿接受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幼儿园发展和管理的领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领域深入贯彻,确保学前教育始终沿着科学方向发展。

2、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落实长宁区政府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保教队伍建设、监管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完善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3、坚持公益普惠。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努力构建覆盖全区、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三、认定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定义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具有合法办园资质、面向大众、办学规范、收费合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二)认定标准

1.符合资质

幼儿园办园条件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标准规定,依法登记并取得民办幼儿园办园许可证。

2.面向大众

幼儿园根据区教育局要求开展招生工作,不对幼儿和家长进行测试或变相测试。在公办幼儿园资源相对紧张的区域和时段,积极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3.办学规范

⑴ 3年内幼儿园年度检查合格,财务管理规范,无违规收费和抽逃挪用资金等行为。

⑵ 依法办园,规范招生,课程设置科学,保教质量较好,无“小学化”倾向,无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社会认可度高。

⑶ 幼儿园教职工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配备,且具备相关岗位资质。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权益,不拖欠教职工工资收入。

4.收费合理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生/月。幼儿园严格按收费备案收费,且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三)认定程序

1.园所申请

符合基本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评审认定

区教育局对提出申请的幼儿园开展综合评审,根据幼儿园综合办园情况给予认定。认定工作定期开展,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

3.公告公示

区教育局向社会公示拟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名单和收费标准,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与区教育局签订《长宁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承诺书》。

4.上报备案

区教育局将当年认定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汇总后,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教委备案,并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

5.补充说明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有效期内,若举办者、园址、名称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幼儿园须向区教育局提出信息变更说明,经复核审核通过,重新签订《长宁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承诺书》履行相关权利与义务。

(四)退出机制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截至有效期止未再提出认定申请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发生违规办学、安全责任事故或违背申请认定时的相关承诺,则普惠性认定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相应财政补助。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主动提出退出申请或终止办学的,则普惠性认定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相应财政补助。幼儿园为租赁小区配套园舍的,则其园舍由区教育局收回。

四、扶持政策

为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区教育局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规范、质量保证、收费合理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

(一)优质园奖补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上海市民办优质幼儿园创建评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专项奖励主要用于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

(二)园舍租金补贴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租赁使用小区配套园舍的,根据《长宁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租赁及调配管理办法》(长府办〔2024〕17号)规定,经市场评估后确定园舍租金。

(三)促进保教队伍发展

将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纳入全区幼儿园队伍建设发展的整体,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教职工在各类专业培训、教研指导、职称评定中,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并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实际,开展专题培训,促进专业提升。在民办幼儿园各类评选、课题申报、项目申请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

五、监督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完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年检、督导和专项审计。所接受的财政资金应全部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提升内涵发展,不得抽逃挪用。

区教育局联合有关部门,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要求,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对出现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办园行为不规范、保教质量下降、违规收费、小学化倾向严重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幼儿园,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称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长宁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扶持和管理等工作,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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