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交道运【2023】8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治理,切实规范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关投放运营、停放调度和清理回收等活动,加大力度依法整治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保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及第三方回收清理队伍(以下简称“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为推进跨部门、跨层级综合监管,进一步明确监管内容,优化再造监管程序,提升行业治理能力,按《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结合长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督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车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第三方清运企业服务标准,对区域范围内的共享单车投放运营、停放秩序等开展综合监管和集中整治,使车辆投放、运营、停放和清运规范有序,形成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良好格局。
二、监管对象
在长宁区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企业(APP名称:美团单车、哈啰出行、青桔单车)。
三、职责分工
(一)区建管委
区建管委作为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的主管部门,牵头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制定本区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各街镇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日常停放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区交通中心开展。
(1)督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签订《上海市长宁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运营协议》;
(2)牵头指导运营企业共同遴选委托符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清运服务规范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第三方,指导本区运营企业参照《团体标准》开展第三方服务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动态调整第三方运营服务范围和期限;
(3)指导各街镇使用使用行业信息服务平台统一提供的移动应用程序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行日常扫码巡查,抽查街面备案率情况。
(4)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监管数据的互联互认,强化监管信息共享、业务联动和执法协作,运用大数据应用分析支撑综合监管,提升各单位监管合力。
(二)区城管执法局
负责对运营企业的车辆停放秩序进行执法监管,指导督促街镇综合执法队落实好违规停放车辆的执法工作。
(1)一旦发现车辆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带等道路、区域停放,通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在两个小时内对违规停放车辆予以清理;
(2)责令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单车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予以改正,并视情节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执法;
(3)配合市、区管理部门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价和动态调整。
(三)区公安交警支队
(1)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和第三方清运企业做好工作车辆的道路临时停放。对违规投放的工作车辆进行处罚。
(2)配合市、区管理部门部门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价和动态调整。
(四)区城运中心
指导街道城运中心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规停放派单处置机制,形成网格事部件,纳入街镇城运中心的处置流程,并做好日常网格化巡查工作。
(五)各街镇
组织落实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规范停放工作,按属地管理要求,街镇网格化监管人员使用行业信息服务平台统一提供的移动应用程序,对运营企业投放车辆的备案情况开展扫码检查,每个街镇每日对每家运营企业投放车辆的巡查扫码数原则上不低于500辆。对于巡查发现的未备案车辆,以及经城管执法部门督促后运营企业未及时清理的车辆,属地街镇通知辖区内运营企业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按照规定流程予以回收,确保区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有序规范。
(六)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
负责自行回收街面上未备案车辆,配足运维人员和保障车辆,及时处置各点位车辆淤积和乱停放问题,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四、主要任务
区建管委、区城管执法局、区城运中心、区公安交警支队、各街镇组成长宁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建管委交通中心,形成联动的综合监管体系。
(一)排查叫停违法扣车收费行为
按照市委依法治市办部署要求,全面排查区域范围内第三方的违法扣车收费行为,并立即叫停。无偿返还违法扣押车辆,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于运营企业、第三方在回收清理违规投放车辆过程中涉嫌盗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以及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回收违规投放车辆(未备案)
区工作小组通知互运营企业限期自行回收,到期限后街镇建立车辆备案巡查机制,并通知运营企业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将未备案的车辆暂存至专用的停放场地。具体按照市自行车协会发布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清运服务规范团体标准》要求操作。
(三)清理违规停放车辆
通过运营投放协议确定重点区域,在重点区域推行“5、30、60运维机制”,即街镇通知运营企业在重点区域范围内做到5分钟响应、30分钟到场处置、60分钟内将淤积车辆清运完毕。非重点区域要求运营企业30分钟响应、1小时到场处置、2小时内将淤积车辆清运完毕。如不及时,相关街镇再通知运营企业委托的第三方清运企业进行清运,区城管执法部门作执法跟进。涉及行政处罚的,相关处罚信息纳入企业征信平台。
(四)规范清理回收行为
加强对第三方清运企业的监督。区工作小组指导运营企业参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清运服务规范团体标准》开展第三方服务评价,确保其按照《上海市长宁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清理运输及保管协议》的相关要求进行车辆的核查、清收、暂存和发还等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第三方运营服务范围和期限。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23年2月下旬
(一)签订运营协议
区建管委作为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委托区交通中心开展具体工作。牵头与运营企业签订车辆投放运营协议,明确运营企业对于车辆投放运营、停放调度、回收清理的主体责任。同时督促运营企业按要求启动共同遴选第三方合规开展回收清理,做好过渡衔接工作,避免出现秩序混乱现象。
第二阶段: 2023年3月上旬—3月中旬
(二)发布招募公告
按照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发布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清运服务规范团体标准》,督促运营企业共同公开招募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清运企业。根据“在同一个街道合作开展回收清理工作的第三方为1家”的工作要求,拟由区工作小组指导运营企业遴选5家左右第三方清运企业。
(三)联合资格审核
区工作小组会同运营企业对报名的第三方清运企业开展书面资料审核及现场核实,筛选出符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清运服务规范团体标准》的企业进入公开比选程序。
(四)确定第三方清运企业
公开比选第三方清运企业,由运营企业、区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街道共同组成比选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第三方清运企业开展比选,对清运企业的企业信用、组织构架、人员车辆、场地条件、清运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定。比选结果由运营企业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天,接收社会监督。根据比选结果,由单车运营企业与第三方清运公司签订《上海市长宁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清理运输及保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区工作小组对运营企业和第三方清运公司提出工作要求。
第三阶段:2022年3月中旬—4月下旬
(五)全面实施整治
针对未备案车辆,由街镇组织人员使用扫码工具进行巡查,发现未备案车辆后由街镇通知运营企业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按照规定流程予以回收。具体清收、返还等细节按照上海市自行车协会发布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清运服务规范团体标准》及《上海市长宁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清理运输及保管协议》实施。
针对违规停放车辆,由街镇按照重点区域及非重点区域建立巡查发现及处置机制,形成网格事部件,纳入街镇城运中心处置流程,如运营企业未及时响应并到场,则通过城运平台将工单派送至运营企业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清运企业到现场开展清运,并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阶段:2022年5月上旬—6月下旬
(六)测评总结(2023年7月)
对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测评。街镇组织人员抽样扫码,复查车辆备案率。区工作小组指导运营企业开展第三方清运企业服务评价工作。各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梳理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为提高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成效打好基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综合监管合力。
(二)强化支撑保障
各部门要建立高效运转的数据共享协同机制,提升数据质量和协调效率,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利用互联网思维、信息化手段,数字赋能,进一步强化线上线下综合监管能力。
(三)做好宣传总结
各部门要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介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的举措和意义,提高社会各方对改革工作的认同度和参与度,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同时,及时总结评估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综合治理举措落地成效。
上海市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
上海市长宁区城管执法局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