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镇)、临空园区、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开展好本区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有效防范和打击涉水违法行为,维护河湖管理秩序,根据《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水务〔2023〕464号),长宁区建管委、长宁区人民法院、长宁区人民检察院、长宁区公安分局、长宁区司法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长宁区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
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
2023年8月7日
上海市长宁区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切实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地见效,提升河湖安全保护工作效能,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水违法行为,维护河湖管理秩序,根据《市水务局 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水务〔2023〕464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区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治水管海的重要论述,结合主题教育,切实把市相关部门的决策部署体现到河湖安全保护工作中。通过加强水务部门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聚焦河湖安全保护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危害河湖水域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河湖安全保护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河湖管理秩序,共同保障长宁区水安全。
二、重点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聚焦苏州河、新泾港等骨干河道,建立完善执法协同机制,加大对以下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擅自填河、未按许可要求开填河等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的行为。
(二)未经批准建设涉河项目等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行为,损毁侵占堤防、防汛墙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三)未批先建、未批先变、未按规定倾倒等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行为。
(四)擅自取水、未按许可要求取水等非法取水的行为。
(五)涉河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垃圾入河等行为(依法向城管部门移送)。
(六)其他相关影响河湖安全保护的违法行为。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按照“市抓指导,区负总责”的工作原则开展长宁区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由区水务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局和区司法局负责统一部署。区水务局牵头,区级相关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并开展重点抽查及复核,对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推进整改。
专项执法行动由区水务局牵头,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负责辖区内危害河湖安全问题的全面排查,并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执法查处。各部门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具体分工如下:
水务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组织协调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全面排查各重点任务的问题线索,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对依法由城管、生态环境部门管理处罚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及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机关:加强与水务部门协调沟通,对重大疑难复杂水事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给予指导。依法审理重点涉水违法案件,适时发布典型水事案件或指导性案例。对于河道设障、侵占毁坏水工程等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违法行为,水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法及时受理,提高审查与执行效率,探索裁执分离工作机制,维护河湖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检察机关:围绕水事秩序,加强与水务部门的会商研判。对水务部门和有关综合执法机构移送的问题线索,可与水务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加强汛期社会面治安巡逻防控,依法受理水务部门和有关综合执法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依法打击危害河湖安全的犯罪行为。严肃查处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围绕重点任务,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统一部署,与水务部门联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实施步骤
专项执法行动为期半年,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主要分为动员部署、问题线索排查、案件查处、监督检查、总结提高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6月)
区水务局牵头会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司法局、区公安局召开专题会议,对本专项执法行动做动员部署,并研究制定本区专项行动实施计划,确保本专项行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问题线索排查阶段(2023年6月至8月)
区水务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依托河道遥感、扰动图斑、河道养护、第三方巡查等机制,开展执法监管和行业监管,加强对辖区内重点任务的检查,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全面排查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并督促整改;涉及违法行为,由区水务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线索,及时通报区水务部门。
区水务部门通过对外公布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平台及受理时间,加强水务有奖举报小程序的公众参与,争取更多社会群众关注河湖安全保护。同时,应公布水利部监督举报电话(12314)及监督举报平台网址(http://supe.mwr.gov.cn/)。
区水务执法机构建立问题线索台账(见附件1),并开展核查。对确属违法的要按照应立尽立的原则,依法立案查处;对应由城管、环保等相关执法机构处罚的,要及时移交。
(三)案件查处阶段(2023年6月至10月)
区水务执法机构建立执法案件台账(见附件2)。对列入执法案件台账中的案件,加大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行为,实行销号制度,推动整改应结尽结。要加大对严重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责令整改、限期拆除、行政强制执行等多种措施,推动今年汛前将阻水严重的违法问题整治到位,为2023年安全度汛提供支撑保障。
对非法侵占水域等案件中拒不整改,可能造成河湖安全重大隐患的,通报审判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非法侵占水域、人为造成水土流失、侵占毁坏水工程等案件中,执法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追究损害赔偿;对侵占毁坏水工程等案件中,达到入刑标准的,移交区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检查阶段(2023年10月至11月)
区水务局对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建立挂牌督办案件台账(见附件3),并根据实际,联合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共同督办。同时,迎接市局等部门对不少于10%的案件进行抽查复核。
(五)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11月至12月)
区水务局于2023年12月5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和典型案例报送市水务局。区水务局协调各相关部门,全面总结专项行动经验,特别是多部门协作的有益做法,不断改进执法工作。对执法协作的典型案例,组织学习,形成示范效应,提升本区河湖安全保护执法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络机制。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意识,思想重视,深刻理解河湖安全保护对上海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区水务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局和区司法局要加强本区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强化违法案件查处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通过建立协作专班制度(市级通讯录见附件4)、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促进线索移送、案件查处、挂牌督办、执法监督、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开展,于2023年7月将区级协作专班通讯录报市水务局。
(二)加强协作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区水务局发挥好牵头作用,联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加强协作配合,扎实做好职责分工中的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探索和创新方式方法,确保形成工作合力。着力加强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等领域相衔接的有益探索,推动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同、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河湖水事秩序。同时,将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贯穿于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过程,发现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问题线索的,要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
(三)加强信息报送,强化普法宣传。执法案件台账上每个案件,要明确查处主体和督办主体,依法严格查处。在案件立案、重大进展节点、结案后的10日内,应在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http://mwrdb.mwr.cn)填报或者更新案件登记表。自2023年6月起,区水务执法机构要在每月月底前,向区审判机关、区检察机关、区公安机关、区司法行政机关了解相关工作进展,并于下月3日前完成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的信息填报工作。各单位要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向社会宣传水利部门与各部门协作的重要意义、典型案例和取得的成果。
附件1
问题线索台账
单位名称:
序号 |
问题线索来源 |
发现(举报、移送)时间 |
问题或线索基本情况 |
违法(被举报)主体 |
工作进展情况 |
线索处理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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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巡查类( ) 2.举报类( ) 3.其他部门监管类移送部门:( ) 4.其他机构移送类移送机构:( ) 5.其他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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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线索核实情况是( )否( ) 2.水利部门立案情况是( )否( ) 3.移送到其他机构情况是( )否( ) 移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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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附件2
执法案件台账
填报单位:
序号 |
执法 单位 |
案件名称 |
案件来源 |
立案时间 |
案件查处情况 |
督办单位 |
结案时间 |
是否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 |
是否移送检察机关 提起公益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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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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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附件3
挂牌督办案件台账
填报单位:
序号 |
挂牌单位 |
挂牌督办 案件名称 |
挂牌时间 |
案件基本情况 |
执法单位 |
当事人 名称 |
督办要求 |
整改进展 |
解除挂牌 督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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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附件4
长宁区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协作专班通讯录
(长宁区)
单位 |
姓名 |
部门 |
职务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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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建管委 |
吕志军 |
区建管党工委 |
副书记 |
13386278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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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威 |
水务管理科 |
科长 |
13301700766 |
||
尹紫依 |
水务管理科 |
副科长 |
13524965920 |
||
李家麟 |
区河道管理所 |
科长 |
18930048237 |
||
地址:长宁路599号517室 |
邮编:20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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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 |
沈崎 |
执行裁判庭 |
庭长 |
18116072311 |
|
朱爱东 |
执行裁判庭 |
团队负责人 |
18116072050 |
||
地址:虹桥路1133号 |
邮编:20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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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检察院 |
黄冬生 |
|
副检察长 |
18018883319 |
|
叶兰君 |
公益检查室 |
主任 |
18116059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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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燕 |
公益检查室 |
检察官助理 |
18116059626 |
||
地址:安顺路160号 |
邮编:20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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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
谢健 |
|
副局长 |
13120650009 |
|
彭祖女 |
执法监督科 |
副科长(主持工作) |
18616312596 |
||
地址:长宁路599号931室 |
邮编:20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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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分局 |
盛欣 |
经侦支队 |
副支队长 |
13061996690 |
|
马宇 |
治安支队 |
巡指科长 |
15601997759 |
||
邹磊 |
治安支队 |
联络员 |
15601993627 |
||
地址:威宁路201号 |
邮编:2003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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