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
你单位填报的20240123297936《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新办)申请表》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经审核,该项目已经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长发改投〔2023〕19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及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核定虹桥路1161号加装电梯和连廊工程(暂名)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编号:沪长设(2024)CA310105202400022),并告知相关管理意见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虹桥路1161号加装电梯和连廊工程(暂名)。
二、建设项目代码:31010500243830520221A3101001 。
三、建设用地位置:长宁区虹桥路1161号(详见附图)。
四、现状用地性质:基础教育设施用地。
五、建设工程性质:改扩建。
六、建筑面积:282.71平方米(以最终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七、建筑层数:电梯地上5层、连廊地上2层。
八、建筑高度:电梯19.77米、连廊9.25米。
九、其他规划管理条件
1、基地标高应不高于现状标高,并处理好与相邻建筑关系。
2、改扩建后建筑风格、色彩等应与原有建筑保持一致,并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
3、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应符合消防要求予以落实。在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筑施工图应已通过消防审查。
4、建设单位无需申报方案,在完成方案公示后,可直接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建设项目承诺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免于审核类)》。
6、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
7、如本项目采用玻璃幕墙,应通过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评审和光反射环境评审,并征询建设、环保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其它要求。
本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在有效期满且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向我局申请延期,由我局决定是否准予延续。逾期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自行失效。延续本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设计方案须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设计单位必须按设计资格证书的等级范围承接设计任务,越级承接的设计文件无效。
土地权利人 (建设单位) 应当做好地块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以及道路(公路、市政道路、街巷)挖掘、绿化翻新(修建步道)等各项工程活动应当尽量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必须拆迁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手续,所需迁建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