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填报的20240129118422号《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申请表》及所附的相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经审核,该项目已经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长发改投〔2024〕3号文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以及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核发长宁区19街坊凯旋路554号地块土地储备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编号:沪长书(2024)BA310105202400106),并提出选址(用地预审)意见如下:
一、选址意见
1、建设项目名称:长宁区19街坊凯旋路554号地块土地储备项目。
2、项目代码:310105MB2F1009720241A3101001。
3、项目建设依据:《关于同意长宁区2023 年度国土资源利用计划方案的批复》(沪规划资源施〔2023〕157 号)。
4、项目拟选位置:长宁区华阳路街道,凯旋路554号。
5、规划用地性质:土地储备不涉及用地性质。
6、建设项目拟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约3212.94平方米,退让规划道路约341.98平方米(均以实测为准)。
7、拟建设规模:土地储备不涉及建设规模。
二、用地预审意见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属于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建设项目,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
三、其他管理要求
1、本规划土地意见书用于土地储备,如开展其他建设项目应另行申请规划土地意见书。
2、土地权利人(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地块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以及道路(公路、市政道路、街巷)挖掘、绿化翻新(修建步道)等各项工程活动应当尽量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必须拆迁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手续,所需迁建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3、本规划土地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