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关于开展爱国卫生合格单位建设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索引号:SY053017327580202400012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卫生
  • 发文字号:长爱卫办发〔2024〕1号
  • 发布日期:2024-03-20

各街道(镇)爱卫办: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运动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及批示精神,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区(镇)的创建成果,根据市爱卫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卫生健康街镇建设的通知》(沪爱卫会〔2023〕1号)的内容要求,现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爱国卫生合格单位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升各级各类单位文明卫生和健康管理水平,扎实爱国卫生运动的社会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爱国卫生合格单位的建设,形成政府主导、行业管理、单位自律、群众监督的良好卫生管理机制,实现行业管理和创卫要求的“双达标”,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建设对象

爱国卫生合格单位建设应面对全区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主要类型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文体娱乐场所、餐饮经营场所、理发美容场所、公共浴室(足浴)、住宿场所等。

三、建设内容

以“示范引领、指标量化、逐步推进”为原则,按照内外环境整洁有序、门责制度自觉履行、行业管理基本规范、病媒防制措施落实、室内环境全面禁烟等基本要求,鼓励各类单位创建“爱国卫生合格单位”。(具体要求见附件1)

四、建设要求

(一)组织发动

各街道(镇)爱卫会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以上海市卫生健康街镇创建为契机,调动区域内各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将健康场所建设和爱国卫生合格单位建设有机结合。同时加强日常指导,重视长效管理机制建设,进一步推动爱国卫生工作纵深发展。

(二)督导检查

各街道(镇)爱卫办要结合环境卫生巡查等工作,组织开展动态检查、定期考评、命名挂牌等活动,并形成动态退出机制。区爱卫办结合国家卫生区评估工作要求,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取得“爱国卫生合格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抽查暗访。对暗访检查存在问题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取消称号,并给予通报。

(三)申报审核

申报单位对照《爱国卫生合格单位建设规范》(附件1),填写《长宁区爱国卫生合格单位申报表》(附件2),并将书面申报表提交至所在街道(镇)的爱卫办,由各街道(镇)爱卫办进行审核并授牌。

附件:1.爱国卫生合格单位建设规范

2.长宁区爱国卫生合格单位申报表

3.“爱国卫生合格单位”铜牌样式

长宁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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