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本区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区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落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防治地下水污染,做好排污口设置管理。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项目、污染源治理财政性资金实施和监督。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保护产业发展。
(五)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的实施。
(六)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执行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
(八)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环境准入清单,指导协调园区生态环境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编报生态环境质量报告。
(十)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任务、规划和政策。
(十一)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和协调社区生态环境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教育,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及复议事务办理工作。
(十三)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效能建设。
(十四)受市生态环境局和区政府委托受理涉外生态环境保护事务。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污染防治协作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上海市长宁区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区域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组织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构建监测、监管、执法、督察为一体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美丽长宁。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长宁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减排相关工作及有关政策制定等工作。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生态环境及节能减排资金、政策的统筹协调。
2.与上海市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长宁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上海市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壤环境修复工作。
3.与上海市长宁区水务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长宁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落实水功能区划,负责并监督指导排污口设置管理。上海市长宁区水务局参与落实水功能区划,参与指导排污口设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