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长宁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的监督管理,促进集中采购工作科学、规范、高效运行,保障采购中心的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区财政局组成考核小组,结合采购中心的自查情况,采取抽查案卷、调查问卷等形式对采购中心2023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情况进行了考核。经考核,长宁区政府采购中心2023年度集中采购工作综合评定93.5分,考核等级为优。现将考核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各区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通知》(沪财采〔2024〕4号)文件要求,区财政局于2024年3月11日下发了《关于对长宁区政府采购中心2023年度集中采购工作开展考核的通知》(长财〔2024〕9号),明确本次考核的内容和要求。本次考核抽查了采购中心2023年项目30个,占全部采购项目的20%以上,涉及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多种采购方式,覆盖采购中心所有业务员。根据市财政局要求,本次考核随机选择涉及采购中心项目的采购人、供应商代表和评审专家各5名,以无记名调查问卷方式邀请他们共同参与测评并将其评分纳入考核总分值。
二、 考核情况
(一)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况
2023年采购中心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的操作规程,依法依规执行我区集中采购任务,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严格执行对供应商信用查询的管理规定。经检查,2023年度未发现采购中心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未接到对采购中心的投诉、检举、举报等事项。
(二) 采购范围、采购项目执行情况
2023年采购中心按照《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要求,根据区财政局、采管办具体部署,执行本区预算单位(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委托的集中采购任务。2023年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的项目共计145批次,预算总金额7.88亿元,实际采购总金额7.27亿元,资金节约率7.8%。其中货物类项目实际采购1.25亿元、服务类项目实际采购6.02亿元。经检查,2023年度未发现采购中心擅自提高采购限额标准、超预算采购等情况。
(三)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2023年采购中心执行集中采购任务的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邀请招标以及单一来源采购。采购程序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采购中心工作规范等指导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采购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的流程进行电子采购操作,并按照规定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信息,采购信息公开率为100%。经检查,2023年度未发现采购中心擅自变更采购方式、擅自中止或取消采购的行为。对客观原因需要变更、中止或取消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均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2023年,采购中心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按照分工协作、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强化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各种方式公开采购制度、信息和程序,公开服务承诺,接受采购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构建多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督制约机制。
(五)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服务态度和廉洁自律情况
2023年采购中心通过建立健全学习和工作例会制度、典型疑难案例的集体剖析、参加专题培训等方式,使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能够较好的适应政府采购工作。采购中心以“采购服务在您身边”作为行动指南,采取“主动上门服务、见面微笑服务、电话耐心服务、网上提示服务、购后跟踪服务”方式树立政府采购良好形象。经检查,2023年度未发生因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问题造成不良事件。从对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多方调研的情况看,未反映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
(六)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2023年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的项目预算总金额7.88亿元,实际采购总金额 7.27亿元,资金节约率7.8%。在当前财政资金紧张、预算管理严格的情况下,充分发挥了政府采购的集中优势、规模优势、专业优势和信誉优势,获得了低于市场平均值、有竞争力的采购价格。
(七)采购文件的编制、公告和保存情况
2023年度采购中心通过内部控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对采购文件编制进行严格审核,注重采购文件编制的质量。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发布率均为100%。档案资料及时收集归档,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为监督部门提供了准确的档案依据。
(八)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及使用情况
政府采购中心要求供应商报名时进行信用自查,采购中心在资格审查时进行信用复查,中标后再次进行信用核查。2023年度采购中心落实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工作。
三、 建议
(一)目前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与政府采购云平台建立了有序衔接、已经深度融合,采购合同与资金支付实现了系统间推送。政府采购中心应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监督采购结果成效。
(二)根据本市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行动方案要求,政府采购中心应进一步督促采购人规范合同管理,加强采购结果管理,重视履约验收,明确履约方法和验收标准,确保采购结果与采购目标相匹配。
(三)政府采购中心在集中采购工作中,对采购人或供应商监管仍存在不足,部分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并进行确认。政府采购中心应进一步加强对集中采购项目的管理,仔细检查,及时反馈,督促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的管理。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