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培训市场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府规〔2019〕43号)、《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9〕1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上海市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19〕131号)、《上海市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沪培联办〔2020〕3号)、《上海市培训机构非正常停业应急处置预案》(沪培联办〔2020〕4号)以及《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长宁区规范教育培训市场联席会议更名为长宁区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长府办〔2020〕36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在前期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基础上,并经区培训市场综合治理联席会议负责人审定,现将《长宁区培训市场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长宁区培训市场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长宁区培训市场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长宁区教育局(代章)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长宁区培训市场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区域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加强培训机构监管,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学员、员工等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府规〔2019〕43号)、《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9〕1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上海市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19〕131号)、《上海市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沪培联办〔2020〕3号)《上海市培训机构非正常停业应急处置预案》(沪培联办〔2020〕4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建立长宁区培训市场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㈠ 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为分管教育副区长;第二召集人为区教育局局长;召集人为区教育局、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副主任)。
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各街镇组成。
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㈠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若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人社局分管领导为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联席会议的职能
㈠ 在上海市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和区委区政府指导下开展区域培训市场综合治理专项工作。
㈡ 实施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㈢ 健全区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㈣ 研究协商本区培训市场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的重大政策和实施方案。
㈤ 协调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查处和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
㈥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㈦ 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讨论确认后,可对职能部门及其承担的职责任务进行调整。
㈧ 向区委、区政府提供部门履职情况考核的建议。
四、联席会议的工作方式
㈠ 全体会议。适时召开全体会议,由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和联络员参加。
㈡ 专题会议。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件,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议,报经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或第二召集人同意后,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必要时,经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或第二召集人同意,邀请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㈢ 联络员会议。对联席会议审议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需要,召开联络员会议,沟通信息、交流进展、协调推进。
附:1.日常监管各部门分工汇总表
2.应急处置各部门分工汇总表
附1
日常监管各部门分工汇总表
| 职能部门 |
监督管理内容 |
| 1.区教育局 |
l 总体牵头协调本区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 l 牵头做好经许可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l 牵头实施青少年保护工作。 l 实施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线下)的办学许可。 l 实施对从事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风险研判和培训内容的监督管理(含从业人员资质、课程设置、教材使用、难度进度、培训时间等)。 l 按相关规定会同区卫健委做好对从事婴幼儿照护(托育)和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 |
| 2.市场监管局 |
l 牵头实施培训市场综合执法,集中实施培训市场的行政处罚及相应检查、强制。 l 牵头实施无需许可的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l 实施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工作。 l 实施对各类培训机构收费、食品安全、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
| 3.人社局 |
l 牵头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 l 牵头做好经许可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l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 l 实施对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风险研判和培训内容的监督管理(含从业人员资质、课程设置、教材使用、难度进度、培训时间等)。 l 实施对各类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和社保缴纳等的监督管理,并对劳动纠纷进行协调处理。 l 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其他管理工作。 |
| 4.民政局 |
l 牵头实施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与相关监督管理。 |
| 5.文旅局 |
l 牵头做好文化艺术辅导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 l 实施对从事文化艺术辅导的培训机构人员资质和培训内容的监督管理。 l 协同牵头部门对从事文化艺术辅导的培训机构做好风险研判等监督管理工作。 l 配合公安部门对涉及IPTV、互联网电视等电视端的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原已纳入其管理范畴的相关培训,不适用本制度。) |
| 6.体育局 |
l 牵头做好体育培训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 l 实施对从事体育指导的培训机构人员资质和培训内容的监督管理。 l 协同牵头部门对从事体育指导的培训机构做好风险研判等监督管理工作。 (原已纳入其管理范畴的相关培训,不适用本制度。) |
| 7.科委 |
l 实施对各类培训机构外籍人员工作许可的监督管理。 l 实施对从事科技指导的培训机构人员资质和培训内容的监督管理。 l 协同牵头部门对从事科技指导的培训机构做好风险研判等监督管理工作。 (原已纳入其管理范畴的相关培训,不适用本制度。) |
| 8.卫健委 |
l 协同教育局做好对从事婴幼儿照护(托育)和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培训活动的风险研判、人员资质和培训内容等监督管理。 l 负责做好对培训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管理。 l 负责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 l 牵头急性传染病处置和现场医疗卫生保障救护工作。 |
| 9.区委宣传部 (网信办) |
l 会同公安部门对各类培训机构的网络信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l 实施对培训机构使用的出版物或者线上培训涉及淫秽色情和低俗等不良信息,或者存在侵权盗版、非法出版等行为的依法处理。 |
| 10.公安分局 |
l 实施对各类培训机构的外籍从业人员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 l 实施对各类培训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实体防护、技防设施、人防配备等)的监督管理。 l 会同网信办对各类培训机构的网络信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l 会同区文旅局对涉及IPTV、互联网电视等电视端的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l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相关组织和责任人依法查处。 |
| 11.金融办 |
l 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对所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领域涉及培训机构强制诱导学员办理消费贷款及相关业务的督促检查工作。 |
| 12.商务委 |
l 协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做好培训市场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
| 13.房管局 |
l 实施对用于培训活动的房屋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 |
| 14.消防救援支队 |
l 实施对各类培训机构日常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
| 15.税务局 |
l 实施对各类培训机构税收缴纳的监督管理。 |
| 16.建管委 |
l 实施对各类培训用房的建设单位报监建筑工程、消防工程的监督管理。 |
| 17.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l 实施对改变住宅物业使用性质开展培训活动行为的依法查处。 |
| 18.信访办 |
l 受理群众来访、来信和网上信访;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投诉线索分派至相关职能部门、街镇按期处理。 l 对跨部门、跨街镇信访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协调处理市民集体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 l 对非正常上访行为,协调区公安分局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
| 19.城运中心 |
l 受理本区“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与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的各类渠道反映的培训机构违法违规案件。 l 在可巡查发现的前提下,负责加强对培训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主动发现和上报,通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将此类线索问题根据职能分工派遣至相关职能部门处置,并通报相关牵头部门。对具有典型特征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进行巡查发现。 |
| 20.各街镇 |
l 落实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属地化巡查责任,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开展所在区域培训市场的日常巡查工作。 l 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培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牵头做好社会维稳及相关善后工作。 |
| 其他部门 |
l 依职责对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
附2
应急处置各部门分工汇总表
| 职能部门 |
职责分工 |
| 教育局
|
l 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风险研判和预警,统一汇总通报相关信息。 l 牵头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及相关街镇,组成工作专班。 l 会同相应行业部门鼓励机构寻求同业公益互助,对自愿提供互助的其他机构,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l 会同各部门形成统一答复口径。 l 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停业事件,提请区培训市场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召开专题会议。 |
| 许可和行业主管部门(教育局、人社局、文旅局、体育局、卫健委、科委等) |
l 督促责令机构规范收费,严格管理预收资金。 l 督促机构安排专人向学员与员工进行解释、汇总诉求,配合处置工作。 l 对许可事项依法处理,向社会公示“黑白名单”。 l 鼓励支持同业机构公益互助(相关行业部门配合)。 |
| 市场监管局 |
l 汇总投诉信息并提出意见。 |
| 信访办 |
l 将收到的投诉和监控到的信息,根据培训服务内容,根据职责分工,转送、交办相应职能部门。 |
| 公安局 |
l 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l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
| 人社局 |
l 受理、协调处理员工诉求 |
| 金融办 |
l 配合人民银行、银保监局、金融部门对其监管对象业务开展的合规性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
| 科委、公安局 (外专、出入境) |
l 对外籍人员工作许可、出入境事宜进行处理。 |
| 宣传部 (网信办) |
l 对政府发布信息进行把关并统一对外发布。 l 关注网络舆情,对违法违规和不良网络信息进行处理,并通知各相关职能部门。 |
| 法人登记机关 (市场监管、民政) |
l 对法人登记依法处理。 l 对资金情况提供线索。 |
| 法院 |
l 受理维权诉讼。 l 对破产事宜进行处理。 |
| 相关街镇 |
l 做好属地社会秩序稳定保障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在机构办学场所附近设立接待点 |
| 其他部门 |
l 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
| (各部门应当落实“首问责任”,对上门信访投诉的人员进行接待解释,按照统一口径予以答复,不得推诿,不得引导人员聚集。)对培训机构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由《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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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