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财政局2022年会计监督检查结果公告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3-08-22

根据《会计法》和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关于组织区财政部门开展2022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财监督发〔2022〕5号)的要求,我局于2022年9月至10月对我区5户重点领域企业、3户行政事业单位以及5户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了会计监督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公告如下:

企业主要存在问题:

1、电子发票未存档

部分公司费用报销凭证使用电子发票的打印件作为入账依据附在记账凭证后,但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未保存或保存不完整。建议根据“财会〔2020〕6号”《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应完整保存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2、科目确认不规范

部分公司未严格按照要求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未根据本公司持有意图调整设置有关科目。例如某公司未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第三章  金融资产的分类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的分类标准,应将其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整为其他权益工具。

3、凭证附件中合同不规范

部分公司凭证附件中审批文件或合同不规范,如个别合同未盖章、审核人员缺少签字、签订日期空白等。建议按照《会计法》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纳,并向有关单位负责人报告。合同要素不完整或不规范应及时提交相关合同管理部门补充完整或修改正确。

行政事业单位主要存在问题:

1、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账簿无记账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签字,记账凭证审核、过账和出纳缺少姓名、签名或盖章;凭证编制存在不相容职务情况,记账凭证记账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建议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按规定装订、签字或者盖章,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记账凭证后附发票不规范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记账凭证后附的费用报销发票抬头不完整。建议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严格对原始凭证(包括原始合同或协议、相关人员名单、费用报销项目)内容依据等进行审核。

3、未及时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对于职工个人或单位承担的社保费、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计提不及时。建议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要求,实行财务核算权责发生制,及时计提当月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

代理记账类机构主要存在问题:

1、未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费用

部分代理记账机构收入费用未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未根据实际提供服务的完成情况确认收入,且将非当期发生的房租、服务费、会费、住宿费等费用在去年列支,建议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要求,《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实行财务核算权责发生制,不属于当期收入的金额,应作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核算;将费用计入正确的会计期间,预付期后的成本费用应列预付账款或合同资产科目核算,应付本期成本费用应列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2、费用报销审核程序不严格

部分代理记账机构费用报销单未注明报销原因、报销内容、报销审批单等报销因素,费用报销有连号发票的问题。建议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加强对费用报销的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

3、工资发放、确认收入凭证后附附件不完整

部分代理记账机构工资发放会计凭证缺少工资清单,现金发放的工资未见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部分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费用收入开具的电子发票未作为凭证附件。建议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纳,并向有关单位负责人报告。

4、科目确认不规范

部分代理记账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所获得的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该公司为招商服务中心招商引资从而获取代理服务收入属于所付出的合同服务对价,非从政府收到的无偿收入,不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长宁区财政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