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上 海市长宁区废弃物管理所)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4-11-22

委托单位:上海市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金卫峰

职务:上海市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局长

受委托单位:上海市长宁区废弃物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张良

职务:上海市长宁区废弃物管理所所长

为规范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脂管理的行政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上海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运营监管办法》规范性文件规定,上海市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委托上海市长宁区废弃物管理所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上海市长宁区行政区域范围。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依法以上海市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的名义,一是对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检查;二是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三是对餐厨废弃油脂产生收运、处置的监督检查。

三、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后,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二)委托单位责任

1.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如遇受委托单位职能调整,无法履行本委托书所委托事项,则提前终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二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上海市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