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程》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生态环境局
  • 索引号:SY0024384360202300009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文字号:长环保发〔2023〕8号
  • 发布日期:2023-05-30

各科室、大队、站: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环法规〔2020〕44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以及《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沪委办发〔2018〕36号)《长宁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长生领发〔2020〕1号)等文件要求,推动上海市长宁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结合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5日

 

上海市长宁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程

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环法规〔2020〕44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以及《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沪委办发〔2018〕36号)《长宁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长生领发〔2020〕1号)等文件要求,推动上海市长宁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结合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规程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赔偿义务人,指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适用范围】按照《上海市长宁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任务分工,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区生态环境局受区政府指定,负责违法排放污染物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其他需由区生态环境局管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按程序报经区政府指定,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办理。区生态环境局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组织开展的线索筛查、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及修复效 果后评估等具体工作,适用本规程。

以下情形不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一)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

(二) 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第四条【工作推进】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和《上海市长宁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区生态环境局统一协调本区范围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托本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

第五条【职责分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由执法宣传科牵头,各部门(单位)分工负责,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执法宣传科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推进、督促落实和指导服务,根据中央、本市及本区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工作方案、牵头建立配套机制、对本区工作情况适时调度、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线索筛查等工作。在案件办理中具体负责对启动损害赔偿的案件开展磋商,签订磋商协议及申请司法确认、提起诉讼,配合相关科室开展修复效果后评估。

大气与水科、土壤辐射科、行政审批科、规划督察科、执法大队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会同执法宣传科开展线索搜集、线索核查、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监督等工作。

对于执法大队日常办理行政处罚以及开展日常和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应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执法大队会同执法宣传科、相关业务科室等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线索搜集、线索核查、损害调查、鉴定评估并由相关科室负责修复监督。办公室、监测站配合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筛查工作,对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及时转交执法宣传科。执法宣传科接到线索后,根据本规程移送相关科室(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第六条【执法与索赔同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涉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应当与行政处罚同步开展,不得以罚代赔。执法过程中发现可能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条件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时告知执法宣传科,并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单位)确认是否需要启动索赔。在发现或者接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后,相关科室(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就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初步核查。对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及时立案启动索赔程序。

第七条【线索初筛】建立日常筛查与定期筛查相结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筛查工作机制。执法宣传科根据市生态环境局部署及本区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开展本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筛查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案件线索筛查工作。重点通过以下渠道组织筛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

(一)中央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

(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三)涉嫌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四)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

(五)日常监管、执法巡查、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发现的案件线索;

(六)信访热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

(七)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

(八)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

(九)赔偿权利人确定的其他线索渠道。

相关科室(单位)应配合执法宣传科做好定期筛查和调度工作。对在日常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涉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上述线索,应当及时告知执法宣传科。

第八条【线索移送】对可能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线索,  执法宣传科应及时书面移送相关科室或单位:

(一)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具体工作的案件线索,移送相关科室(单位),由其组织开展线索核查;

(二)由其他区级机关负责具体工作的案件线索,按照《上海市长宁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任务分工,移送区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三)赔偿权利人为市政府或其他区政府的,移送市生态环境局或损害发生地所在区生态环境局。

第九条【线索核查】大气与水科、土壤辐射科、行政审批科、规划督察科、执法大队会同执法宣传科负责各自职责相关的应由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相关具体工作的案件线索核查工作。

线索核查应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分类处置规则》展开。经核查认为具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条件的,相关科(单位)应填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启动登记表》,同步启动案件调查工作,并将索赔启动登记表交执法宣传科备案;经核查认为不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条件的,应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分类处置规则》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书面说明情况并交执法宣传科备案。

第十条【案件调查】对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相关具体工作的案件线索,相关科室(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管理办法》,围绕生态环境损害是否存在、受损范围、受损程度等问题,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及鉴定评估工作;执法宣传科做好相关法律支撑;执法大队协助做好相关证据搜集;监测站根据相关科室(单位)申请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鉴定评估】调查过程中,负责调查的科室(单位)认为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委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生态环境部推荐的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鉴定评估报告,也可以与赔偿义务人协商共同委托上述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鉴定评估报告。

对于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量化金额估算在五十万元以下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组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也可以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认定。专家组应由三人以上组成,并且专家人数应为单数。前述涉及的损害量化金额可以根据专家出具的意见进行确定。

鉴定评估结论(专家意见)出具后,相关科室应填写《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登记表》,并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登记表》和鉴定评估结论(专家意见)移送执法宣传科。

第十二条【综合认定】综合认定的程序参照《区生态环境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需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量化金额估算在五十万元以下的案件进行综合认定的,负责损害赔偿调查的科室(单位)应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拟定意见,提交局法制小组启动综合认定程序。相关科室(单位)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认为其他重要事项需要进行综合认定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调查终止】相关科室(单位)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后,会同执法宣传科决定案件是否开展索赔,决定终止案件的,应当形成调查结论,填报《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终止登记表》并交执法宣传科备案。

第十四条【磋商及诉讼】执法宣传科负责组织开展区生态环境局所办案件的赔偿磋商、诉讼以及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申请,相关科室(单位)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修复监督】签署赔偿协议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人民法院判决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执法宣传科将赔偿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交由该案件涉及的科室(单位),由其督促赔偿义务人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并在赔偿义务人报告修复完成后,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调查衔接】执法大队应当对涉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排污、超标排污、破坏生态等环境 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判定,认为具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条件的,将案件线索告知执法宣传科。线索核查、损害调查等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执法大队在调查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案件可能造 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求及时搜集现场环境损害程度、污染物排放量等相关证据,支持损害事 实调查。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衔接】执法大队在对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将是否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条件以及是否已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办理工作纳入案件初步审查讨论范围,并在行政处罚裁量过程中予以考虑。

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将其作为行政处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第十八条【公益诉讼衔接】执法宣传科会同相关科室(单位)按照《关建立生态环境于资源保护合作配合机制的办法》等,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衔接。

第十九条【系统录入】执法宣传科负责将区生态环境局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各办理科室(单位)应当及时将相关案件办理文书、证据材料、鉴定报告、验收评估报告转交执法宣传科。

第二十一条【技术支撑】各相关科室(单位)应积极联系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程》的规定,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取得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处室(单位)的支持、支撑。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分类处置规则

           2、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登记表

           3、索赔启动登记表

           4、索赔终止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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