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关于上海新长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设全资公司的请示》(新长宁司发〔2024〕9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由你司下属上海新长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设全资子公司。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请你司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要求,开展后续工作,并于新设公司的经济行为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报告。
上海市长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