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对上海新锦华信托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的批复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索引号:SY0024380650202300017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 发文字号:长国资委〔2023〕8号
  • 发布日期:2023-03-25

上海九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关于对上海新锦华信托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的经济行为请示》(上九集政〔202275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由你司下属上海新锦华商业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下属上海新锦华信托贸易有限公司的经济行为。请你司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要求,开展后续工作。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上海市长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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