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长林罚决字〔2025〕第2320251402号)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6-02-03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长林罚决字〔2025〕第2320251402号)

 

被处罚人:X

被处罚人身份证号:310102XXXXXXXX165X

处罚名称:未经批准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事由:被处罚人于2024 8月未经批准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为象牙珠串23颗(16g)及18颗珠象牙手串1串(30.5g上述野生动物制品为国家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被处罚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第五十二条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1没收涉案野生动物制品象牙珠串23颗(16g)及18颗珠象牙手串1串(30.5g

2处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937.51553.8倍的罚款,即人民币7362.56元(大写:人民币柒仟叁佰陆拾贰元伍角陆分)

处罚日期:2026-1-23

处罚机关:上海市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示期限:2026-2-32027-2-2